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的条款主要是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领事裁判权允许外国人在华犯罪时,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而是由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领事或司法机构进行审判。这一特权最早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通过南京条约(1842年)及其附件中获得的,并在随后的五口通商章程等条约中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使中国丧失了对在华外国人实施法律管辖的能力,导致中国法律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尊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才逐步废除了这一不平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