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表演北京条约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开心田螺
2025-05-02 1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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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主持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条约,享有和行使条约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复制权**:即授权将表演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权利。
2. **发行权**:即授权向公众提供其以物质载体形式固定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3. **出租权**:即授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以物质载体形式固定的表演的复制品的权利。
4.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授权将其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该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以物质载体形式固定的表演的权利。
5.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即授权将其表演的现场直播或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表演向公众传播、公开传播、广播以及向公众发送的权利。
6. **精神权利保护**:即表演者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以及反对任何足以损害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行为。
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与行使,各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并在实践中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作为表演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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