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开始推行的郡县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郡和县两级行政区划。具体来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除了周朝的分封制,全面推行郡县制。据史记记载,秦朝初设三十六郡,后来随着疆域的扩展,郡的数量有所增加。每个郡下辖若干县,郡的长官称为郡守,县的长官称为县令或县长,这些官员均由中央直接任命,负责地方行政、司法和军事等事务,从而实现了对全国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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