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下是具体的相关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上内容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了解详细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