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共资金和资源的有效及合法使用。
上一篇:红色文化数字化为思政教育注入新活力
下一篇:对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