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