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时刻来了!
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江门考区将于9月12日、9月13日分两个批次举行,考生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现整理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考试纪律等考试须知,助力考生顺利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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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打印
根据司法部第6号公告,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6年9月2日至9月11日。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平台网站(https://nje.examos.cn/EXAMSF/public/index.jsp),使用报名时的身份证号、密码或身份认证登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平台页面,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后,请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信息和注意事项,核实考试时间、考点名称、地址及所在考场,做好应考准备。
注意事项:
2.打印准考证请使用A4尺寸纸张,纵向、单面打印,黑白、彩色打印均可,严禁在准考证上涂改,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3.建议准考证打印2张以上备用,考完不要丢掉,后续查询成绩时需要使用。
4.务必提前仔细确认考试日期批次(江门考区分9月12日、9月13日两个批次)。离考场较远的考生,建议提前预定考场附近的酒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法考准考证打印通道将于9月11日结束,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没有准考证是不能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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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答题系统
为便于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8月20日9时上线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考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2026nianzhuanti/2026qgtysfky0611/)进行模拟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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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间提醒
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要时间提醒:
1.客观题考试时间:
9月12日(第1批次)
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9月13日(第2批次)
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2.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9月19日
3.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9月19日8时至9月23日18时。
4.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3日至10月17日
5.主观题考试时间:10月18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6.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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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考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第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考生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郑重提醒
考试期间将会严查违规佩戴智能眼镜、携带手机手表等设备进入考场,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走好法律职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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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务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