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最近通报的一个案子,判得有点意思,但还可以判得“更有意思”。
案子是这样的——
中学生小宋发现同学周某上课玩儿手机,下课趁周某不在从周某的书包里搜出了平板电脑,交给了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小宋1瓶牛奶。周某发现此事后,将小宋打伤。小宋的家长告到了法院。法院认定,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责任,学校因鼓励举报承担30%的责任,擅自拿他人东西的小宋承担20%的责任。
涉案的三方,学校代表“权威”、小宋代表“听话孩子”、周某代表“不听话孩子”,“权威”与“好孩子”都担责了。很有意思。
我觉得还可以判得更有意思——学校的责任还可以更高一些,学校的赔偿最好别用公款,而是由校长和老师承担。尤其是那位奖励举报者牛奶的老师,如此鼓励学生举报同学,应该用自己的工资承担。学校和老师在这个案子中是最大的“恶”,作恶的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抽象的学校。
为了杜绝孩子在学校玩电子产品,学校鼓励学生告密举报,等于鼓励和放纵人性的“恶”,很容易导致学生之间人人自危,会扭曲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对于鼓励告密举报的危害,法院的判决中有一句话很有水平: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这个案子中,其实最可怜的是挨打的小宋,他擅自搜别人的书包,把“赃物”上交老师确实可恶。但他毕竟是小孩儿,不懂事儿。他有如此“恶行”,主要是因为学校和老师的教唆和鼓励所致。他是在学校的“制度环境”影响下,为了当“好孩子”而作恶的。
教书育人的学校和老师,为啥要鼓励学生之间举报、告密呢?我想原因大概有这么几个——
一是便于“管理”。“听话”的孩子才好管理,发动学生互相监督,可以节约管理成本。
二是增强校方“权威”。学生间互相防范,可导致“人人自危”互不信任以及同学关系“原子化”,校方、老师、规则在学生面前的权威和力量就增强了。
这种玩儿法学校和老师是“受益方”,所以最后出了事儿校方和老师应该担责。法院的判决是值得点赞的。
在学校和老师“受益”的同时,学生则是“受害”的,正如法院的判决中所说——对学生的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学校本来是育人的地方,为啥公然做出不利于学生人格发展的事情呢?原因在于管理的“异化”,管理手段逐渐沦为管理的目标。本来,学校的目标是让孩子有“好成绩”,为了好成绩就要让孩子“听话”,好成绩是很难取得的,于是逐渐就把“听话”当成了目标,为了这个目标就可以无所不用其极了。
这样的荒唐很常见。比如,学校有一个目标是保障学生安全,然而百分之百的安全太难了,于是有些学校为了安全,限制孩子在下课时间走出教室。慢慢的,这个奇葩的手段成了“目标”。一些孩子迫于学校的奇葩目标,没时间上厕所,导致长期便秘,健康受损。
学生成绩好、学生必须安全等等原本“高尚”的目标,由于太难达成,往往演变出一些阴暗的、不计代价甚至突破底线的手段。为了贯彻这些手段,最后就忘了最初的目标。
学校的目标应该是让学生在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学到知识,但一些学校在一番奇葩的操作之后,某些行为与目标便背道而驰了。
有时候,学校就像一个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