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的规定,张泽勇等10人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本机关收缴。因客观原因无法收缴的,自本决定之日起作废,以上等人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依法丧失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固始县教育体育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