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由研究生院和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蓟门私法青年学术沙龙第八期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814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为闭门会议,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多所高校、研究所的师生参与,旨在提升博士生学术素养与写作能力、推动高水平法学人才培养。

本次会议中,三篇博士生论文接受了深入研讨。





在评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程相洋的《公司控制人诚信义务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建构》一文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檀明指出,文章回应问题的深度尚待完善,且诚信义务与信义义务的对比分析需进一步深化。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王湘淳认为,诚信义务作为民法诚信原则的体现,其与诚信原则的关联论证可进一步加强,所提制度建构路径也需增强现实可行性考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楼秋然强调,文章应更聚焦于适用信义义务与诚信义务在解决问题上的差异,并突出这一对比分析的价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司耕旭指出,文章在问责机制层面的建议可能突破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易冲击现有体系并引发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欢建议,应强化对诚信义务的本土化分析,从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探索解决路径。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助手郜俊辉则认为,从具体现实情境切入展开对诚信义务的论证会更具价值。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郭荣星指出,文章对信义义务法定性与意定性之间的论证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陆睿提出,文中对公司控制人概念的限制处理需谨慎,且诚信义务的内涵分析应进一步拓展。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张世琪认为,在用抽象概念替代另一概念进行论证时,须清晰阐明二者区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生赵栩则指出,文章对诚信义务内涵所列举的情形应进行全面分析。

在评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何牧川的《侵权法视域下的董事第三人责任——一个功能主义的解释》一文时,与会师友从多个维度提出修改意见。李欢助理研究员首先指出,应明确章节逻辑,将解释视为结论,厘清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概念,并阐明信义责任说中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主观层面,以及债权作为侵权法客体的正当性与公开性要求,最终回归对实践运用的指导。王湘淳副教授与楼秋然副教授则追问董事的特殊性所在。司耕旭老师建议淡化“功能主义”表述以强化理论深度,不能停留于法条阐释,应立足债权人保护的功能视角。郜俊辉博士强调应类型化适用场景,通过案型分析——如反思投资者保护案例——揭示责任承担的实质理由。檀明、张世琪与赵栩均主张概念精确化,应替换“驾车”之例,并深究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划分的规范价值。陆睿提出需进一步探讨民法追偿逻辑在公司场域的套用可能,并补充更多适切例证。郭荣星则从学术表达角度指出,建议增加公司法理论含量,以提升商法编辑的赏识可能。

在评议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邓燊的《论关联交易规制中的趋同与差异——以<公司法>第22和182条为中心》一文时,与会师友从多维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郜俊辉博士认为,文章对本国制度演进、学说脉络及关联交易的深层背景梳理尚待完善。王湘淳副教授建议,标题中“趋同”可改为“相似”,因实证法上趋同并不明显。文章指出两类关联交易均需强化,但重点不同,需厘清事实差异是否必然转化为法律评价差异,以及差异根源在于主体还是行为频率。司耕旭老师指出形式问题,如存在单句段落,以及大数据研究未注明起止时间。在内容上,应突出中国关联交易体量较大的特殊性,更多关注本土材料。楼秋然副教授建议对美国法是否趋同的理解再行斟酌;应重视中国企业集团较多的现实,避免规制过于严格;在比较法部分,宜先明确中美差异,再阐释中国需采取不同规制模式的原因与具体方案。李欢助理研究员认为,应基于文中所提三点差异化理由,将前后端区分的核心观点在摘要中强化。符大卿指出,文章对现状的分析尚待完善。陆睿指出,归入权加赔偿的责任组合,其强度是否必然高于单纯赔偿,需进一步说明。

蓟门私法青年学术沙龙是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与民商经济法学院共同指导下,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组织运行的学术交流平台,旨在通过论文评议与学术研讨,提升研究生的学术写作与研究能力,致力于营造严谨、开放、互助的学术氛围,推动民商法等私法领域青年学子的学术成长,促进高水平法学人才的培养。
编辑:金安妮
审核:宋欣、马婕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