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按“键”伤人
开心田螺
2026-06-12 2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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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原本要好的同学

两个原本关系不错的家庭

是什么把友爱变成了仇恨?

把孩子的天真牺牲在了

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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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单位、地点名均系化名】

小甲因为爸爸妈妈工作调动,在小学四年级的时候转学到了某小学。同小区的小乙是小甲的同班同学,上学路上总能碰见,一来二去两个小朋友逐渐熟络了起来,两家的家长关系也越来越亲近。

小乙妈妈问小甲妈妈,辅导孩子有什么心得体会,自己要学习,两个孩子关系很好,要是成绩也一样好,将来还能继续在一个学校做同学呢。

小甲妈妈笑着回应,哪有什么辅导心得,我们学历也都不高,平时不怎么管孩子学习,就是每天看着点把老师安排的作业都完成了。

小乙妈妈听了也就没多想。转眼就到了孩子小升初的时候,这天小乙妈妈突然问小乙,小甲是不是和他同升了一所学校。结果小乙妈妈在儿子口中得知,小甲升学前就去了私立学校面试。

小乙妈妈一听,立马就不高兴了,心想:两家关系挺好的,结果小甲妈妈还是在提防着自己。此后,小乙妈妈总会话里话外都透露出对小甲一家的不满,两家的交集也越来越少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乙妈妈得知小甲在小学阶段一直在某培训机构接受课后小班辅导,入读某私立中学也是因为在培训机构进行了集训才顺利考上。这个消息不仅勾起小乙妈妈不愉快的回忆,也让小乙妈妈加重了对小甲一家的厌恶情绪。

这天回到家,小乙妈妈心里突然有了一个想要把自己的愤懑在网络上进行发泄一番的想法,于是她编写了一大段文字。

小乙妈妈:“当面是人背面是鬼…,如此家庭教育的孩子是失败的…,就算成绩再好将来也会被社会所摒弃…”

小乙妈妈在编好的文字后面还配了一张图,图片上是小甲身着校服背着书包的背影。这段文字和图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后引起了大量称其有过类似经历的“热心”网友的共鸣,并纷纷转发。通过各位“热心”网友的转发、点评、信息拼凑,渐渐地网友们将小甲的相关信息拼凑出来。

小甲的小学班主任老师在看到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小甲父母。小甲父母向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删除相关信息,但是该平台并未对小甲父母的投诉信息进行处理。无奈之下,小甲父母只能以牙还牙。

于是,小甲父母连夜编辑发布了一则与小乙家庭信息有关的消息,内容涉及了小乙的家庭信息,并指出小乙家恶意中伤行为的不道德。“热心”网友看到后,在小乙妈妈的发文下留言或私信小乙妈妈告知其速速反击。就这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开启了一场对战,在互相言语攻击中,双方家庭的信息被“热心”的网友掌握。

小甲告诉妈妈,同学都在讨论网上的骂战,而且最近同学们说话都刻意在避开自己。听到儿子的话,小甲妈妈才如梦初醒,她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是立马注销账号。

但此时的小乙妈妈并没有认识到这场网战的后果,当小乙在质问她为何会这样做时,她感觉自己很无助,不被人理解。她认为造成如今的局面都是小甲妈妈的错,于是她又以家属名义连夜发布了一则“讣告”,称她与小甲妈妈在小区内争吵推攘过程中,头部撞击石阶经抢救后不治身亡。

这则“讣告”一经发出引起了网民的热议,不少网民自发组织前往小甲家,要求小甲家对小乙妈妈的去世赔礼道歉承担责任。小甲家楼下单元门被“热心”网友贴满字条还放上了各式各样寓意追思的鲜花。

小甲妈妈连忙报警,警方立即对小乙、小甲两家展开调查。此时的小乙妈妈因情绪不佳,和家人正在乡下老家休养。最终,这场网络闹剧以公安机关发布的一篇警情通报画上了句号。

律师说法

罗燕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呢?可以简单解释一下吗?

个人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

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护照等;

个人生理健康信息:病症、病历等医疗信息;

个人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工作单位等;

网络身份标识信息:用户账号、用户ID、头像、昵称;

个人财产信息:银行卡号、收入状况;

身份鉴别信息: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

个人通信信息:通信记录、短信、电子邮件;

联系人信息:通讯录、好友列表;

个人上网记录:网页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

小甲妈妈和小乙妈妈在网上的争论中,其实已经将对方的相关信息予以了公开,那么这种公开是否合法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她们双方在较量过程中已经将对方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已经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这种行为属于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这场闹剧在一开始只有小乙妈妈单方发表言论的时候,小甲妈妈层试图阻止言论的持续蔓延和伤害,但是该网络平台并未对此予以处理,那么平台方是否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对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那么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具有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的义务,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平台方接到用户投诉就必然会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呢?

需要平台方自行做一个审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两个妈妈在平台上互相诋毁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呢?

如果两个妈妈在网络上的诋毁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比如说,因侮辱行为造成一方身心健康受损、使被害人失去工作、学业被迫中断,因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名誉受损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乙妈妈编造其与小甲妈妈推攘过程中因头部撞击硬物不治身亡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这种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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