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新媒体平台“首都教育”、北京教育融媒体中心融媒体矩阵的“北京考试报”微信公众号相继推送了202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相关提醒以及初三学生全年规划宝典,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笔试)于9月13日(周六)举行
202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 9月13日(周六)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北京教育考试院日前发布公告,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考试时间安排
重要时间节点提示:
1.开考前60分钟,考生须到达考点,预留充足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
2.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按监考员指令进入指定考场。
3.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结束前30分钟至结束前10分钟,考生可提前交卷离开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答题注意事项
1.考生仅允许携带必要考试文具入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严禁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以及任何具有拍摄、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违者按考试违规处理。
2.考试采取答题卡作答形式。考生领取答题卡后,应首先核对条形码信息是否与当场考试科目及本人信息一致。如不一致,须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如一致,应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及诚信考试承诺等内容。
3.答题卡应保持卷面整洁,不得折叠、破损、污染,非填涂区域不得乱写乱画。
4.考生须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及主观题部分;客观题及选做题信息点须使用铅笔填涂。严禁使用修正带、修正液。
5.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超出作答区域或错答区域的答案无效。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止作答。违者按违规处理。
7.考生离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按违规处理。
8.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无效。
9.因答题不规范导致答题卡无法扫描评阅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其他事项
2.9月8日至13日,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准确掌握考点地址和考试时间,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和“特别提示”,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准考证须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严禁在任何区域书写内容。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
4.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准考证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5.考生如有违规、作弊等行为,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严肃处理。 存在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三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请各位考生务必
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
并认真学习以下内容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自觉配合监考员工作
避免因不了解规则或个人疏忽
造成不必要的处罚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工作秩序。
二、考生应于开考前30分钟入场,积极配合考点进行身份验证和入场检查等。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四、严禁在准考证任何区域书写任何内容。一经发现,按违规处理。
五、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无封套橡皮等文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严禁携带书籍、报刊、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六、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接受监考员核对。
七、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先核对试卷、答题卡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在开考前举手向监考员说明;在开考后说明、申请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和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等。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十、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答题卡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答题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一、考生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严禁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二、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如遇特殊原因,须经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点。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
十四、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损毁试卷、答题卡。
十五、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摘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摘录)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中考生必看时间轴
9月起,新一届中考生迈入关键的初三学年。这一年,考生要特别关注哪些大事?又该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2025年9月
1
做好新学年规划
北京市陈经纶中学特级教师冯淑娟提示,初三生可将第一学期划分为前后衔接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考生重点梳理各科知识盲区,如语文和外语学科阅读题的答题逻辑、数学和物理学科的公式应用等,同时建立“薄弱点攻坚表”;第二阶段,考生可对各科重点和知识盲点逐月攻坚,如10月着重突破几何辅助线专题,11月注重积累英语书面表达句式,12月重点提升语文写作能力;第三阶段,为期末考试做准备,考生可每日划分“专注学习段”与“弹性调节段”,保持张弛有度的学习节奏。
2025年10月
1
利用“十一”假期调状态
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学初三语文备课组长董萌萌建议,考生可借“十一”假期及时调整状态。不适应初三节奏的考生可喘口气,参与一些博物馆、文创园的科技文化类活动,积累知识的同时放松身心;还可加强锻炼,缓解大脑疲劳,最好养成运动习惯。
2025年11月
1
及时关注初中学考报名
根据往年安排,初三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将于本月进行。考生可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本报发布的相关信息。
2
期中考后优化学习策略
期中考试一般于10月末至11月初举行。北京市第一六一中学初三年级班主任马蕾从备考心态、复习策略、作息安排三方面给出建议。首先,考生要用成长型思维看待考试,关注学习过程而非分数。其次,考生要明晰各科考点,制订可行的复习计划;拒绝盲目刷题,回归课本和课堂笔记以夯实基础;针对易错考点建立错题本,有效突破薄弱环节。最后,考生尽量不要熬夜,保证充足睡眠,为稳定心态、取得理想成绩提供保障。
2025年12月
1
提早准备听说机考
初中学考第一次英语听说机考通常在本月中下旬举行。北京市和平街第一中学英语教师毕娅丽提示:
1.回归教材 夯实基础
考生可选取教材中的短文,逐句跟读音频,模仿语调(如陈述句降调、一般疑问句升调),直到能流畅朗读;同时,温习教材中常见单词的拼写,掌握基础语法知识。
2.熟悉题型 专项突破
考生要熟悉听说机考四种题型的答题策略,针对薄弱环节强化练习,如对听后选择的推断题着重练习听前预测,做听后回答题要抓住答题要点,练听后转述时提升记录关键信息的速度。
3.坚持练习 熟能生巧
考生要珍惜每一次在校上机模拟的机会,按真实考试流程完成;在每个周末,要自主完成至少一套模拟试题,并利用课余时间找老师分析错题,找准失分原因,避免下次再错。
2026年1月
1
利用期末考自我检测
期末考试由各区统考,考查考生初三第一学期所学知识。北京市昌平区第二中学初三年级主任王燕霞提示:期末备考时,考生除夯实基础、提高效率外,还要做好四方面功课:系统构建各学科知识体系;精研近年初中学考及模考试题,把握命题趋势和常见题型;关注社会热点,熟悉作文、道德与法治等学科命题背景;适当开展限时训练,合理分配时间。
2026年2月
1
寒假查漏补缺
考生要结合期末考试结果找准薄弱环节,并参考第一学期整体学习情况,制订一份详细的寒假复习计划,为第二学期更高强度复习做好准备。
2
科学选报体育考试项目
根据往年相关工作安排,北京市中考体育现场考试项目选报于本月进行。北京市第十四中学体育正高级教师李江泰给出以下建议:
针对身体素质Ⅰ项目,考生要尽早系统训练。男生1000米及女生800米长跑为必考项目,侧重考查速度和耐力,需要长期训练。
针对身体素质Ⅱ项目,考生要发挥自身优势。该类项目男、女生各有6个选项。对于引体向上、立定跳远和仰卧起坐项目,考生可参考八年级体测成绩,优先选择优势项目。体重较大、力量较强者可选投掷实心球项目;体能偏弱或力量不足者可考虑1分钟跳绳,该项目训练受场地限制小,且易提分。
针对运动能力Ⅰ——球类项目,考生要根据自身基础进行选择。选篮球、足球项目的考生须具备较强的综合身体素质,有长期锻炼基础;排球项目因其动作相对固定,通过练习易提升稳定性,适合基础较弱考生;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练习需额外占用场地和课外时间,考生要结合实际条件谨慎选择。
针对运动能力Ⅱ,考生要注重质量、把握细节。该类项目涵盖体操、武术、游泳三类,重点考查考生动作的完成质量和演练水平。女生可优先选择体操技巧成套动作,该项目更易掌握;男生可考虑健身长拳,此项目入门较快;有游泳训练基础且能达到满分水平者,建议优先选报游泳项目。
2026年3月
1
抓住二次听说机考机会
初中学考第二次英语听说机考将于本月举行。在第一次英语听说机考中取得满分的学生不能再参加此次考试。
2
体检前后均须注意
全市中招体检通常于本月进行。北京市体检中心专项业务科科长窦紫岩提醒,中招体检由各学校集中组织,考生要听从安排,按时参加。考生拿到体检结果后要仔细查看,如对结果有疑问,应在获悉体检结果一周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区指定体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2026年4月
1
普通高中登记入学报名
从去年情况看,东城区和西城区开展了登记入学试点。对普通高中登记入学感兴趣且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可及时关注。
2
“一模”考试检验综合素养
“一模”考试是对考生的一次全面“诊断”,也是对初中学考的全流程演练。北京市第一七一中学教师赵彧表示,备考“一模”,考生要依据课标,按学考知识板块做好复习。以语文学科为例,除巩固基础知识外,考生要充分复习名著阅读的必读书目,熟悉并把握核心人物、核心事件等关键内容,同时回归课本,复习教材里的“名著导读”内容,掌握不同体裁的名著阅读方法,举一反三;关注课内现代文阅读知识点,重视课后习题,留意其问法和考查方式。
3
提前了解目标校信息
一些学校会在本月举办校园开放日。考生和家长可现场获取2026年的录取政策、往年分数线、招生人数等信息,这对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选择学校具有指导意义。
4
中招补检本月结束
考生如错过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要及时向所在学校提出补检,由学校与本区指定体检机构联系,为考生补检。
5
迎接体育现场考试
初中学考体育现场考试一般于4月至5月进行。北京市玉渊潭中学体育教师白亚星建议,初三生要结合选考项目及自身基础科学备考。考生要明确考试项目的评分标准,制订个性化的训练计划;掌握标准动作,合理把控训练强度;重视细节和模拟练习,配备舒适的运动装备,进行完整的模拟测试;兼顾身心状态,保证充足睡眠和均衡饮食,在训练中调整心态、缓解压力。
6
查询体检结果
全市中招体检结果通常在5月中下旬可查。考生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心网站或关注北京市体检中心微信服务号查询本人体检结果。
2026年5月
1
结合实际选报中职自主招生
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计划一般于本月发布,有意向且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提前了解招生学校和专业。北京轻工技师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杨明团建议,拟报名考生要精准定位、紧盯官方信息并提前与学校沟通。
首先,考生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如动手能力强可关注机电、汽修类专业,擅长沟通可关注经济管理类专业)及长远职业规划,优先选择就业前景清晰、适配个人发展的专业,避免盲目跟风报考。
其次,考生要通过权威渠道及时获取各校招生详情,核心途径包括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北京考试报·中招特刊》以及各中职校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最后,考生若对某所学校的招生要求(如特殊专业的额外考核、报名材料清单等)存在疑问,不妨直接联系学校招办,以便顺利报名。
2
“二模”考试重拾信心
各区“二模”考试时间有差异,大多在5月底至6月初进行。“二模”难度适中,可帮助考生重拾信心并再次查缺补漏。
2026年6月
1
调整身心迎学考
初中学考于本月下旬举行。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教师陈淑玲表示,初中学考不仅是知识的较量,更是心态的比拼。积极的心理暗示能帮助考生建立信心,克服焦虑。
2
仔细阅读招生简章
根据往年安排,《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将于本月下旬发到考生手中。招生简章通常包含学校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等关键信息。考生和家长在阅读简章时要重点关注各校招生范围及数量、特殊招生要求、录取方式等,若有疑问可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
2026年7月
1
学考成绩发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各区分数段人数统计一般于7月初公布。2026年中招录取总分为510分(不含加减分),计入总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以及体育与健康。
2
全市中招网上咨询举行
在填报志愿前,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将举办中招网上咨询。考生和家长可提前准备好问题,及时参与咨询,为志愿填报做好准备。
3
合理填报志愿
从往年情况看,中考生最多可填报28个志愿,其中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共设8个志愿,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招生共设8个志愿,统一招生共设12个志愿。考生填报时要仔细核对学校代码、志愿批次等,避免因填错导致志愿无效。报考需专业加试项目的考生要按要求参加专业测试。
4
中招录取分三阶段进行
中招录取7月中下旬开始,分为提前招生、指标分配招生和统一招生三个阶段。被前一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阶段录取。考生可在相应时间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5
未被录取考生可参加志愿征集
统招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志愿征集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将公布参加志愿征集的学校、专业和计划,有需求的考生和家长要及时填报,抓住此次机会。
(以上内容根据往年情况整理,2026年相关招生考试时间安排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