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 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教学时,应主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汉语文出版物、影视作品等的用语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等)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中的语言文字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服务用语用字:公共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时,其名称、标志、告示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如路标、街牌、广告牌等公共设施上的名称、说明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这些规定旨在推广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外语,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