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一种政府采购方式,通常用于满足特定需求或在市场中寻找最佳交易。在中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时,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采购人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谈判文件,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以上就是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