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央一级的政府采购由国务院决定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地方各级政府采购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此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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