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特制定贵州民族大学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贵州民族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生教育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民族大学创建于 1951 年 5 月 17 日,隶属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新中国创建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是贵州省重点建设高校、贵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招生、教务等部门共同组成,具体负责专升本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以及招生录取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为准。各专业对口专科专业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为准。
第七条 本校 2026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计划最大招生规模为 400 人。
第八条 自动化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为联培专业
1.自动化专业为我校与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联培专业,联培模式为 0+2 模式,学生报到和学习均在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为我校与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培专业,联培模式为 1+1 模式,学生第一年在贵州民族大学报到学习,第二年在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我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未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未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高职(专科)学习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二)应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于2026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及不在我省应征入伍但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报考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同时具备以下身体条件,考生身体条件不在我校要求的范围内,可能会影响后期就业,请谨慎报考:
1.男生净身高 173cm~185cm;女生净身高 160cm~175cm。
2.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 5 米。3.远视力:每眼裸眼或戴镜视力(C 字表)应当达到0.5及以上。
4.考生身体要求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30 号)的相关规定。
(四)报考我校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化学工程与工艺、药学、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生态工程等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五)报考我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
考生填报志愿时须仔细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全面了解学校对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如因误填、错填而未被投档或被学校退档,其后果自负。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专业考试方式、考试科目等以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官网发布的 2026 年专升本考试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按照《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 2026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相关录取工作的要求执行。
(二)专业考试合格线划定:学校根据招生专业对考生专业的基本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专业考试考生人数,分专业分科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 2 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
(三)符合贵州省 2026 年专升本免试文化课条件的考生,须参加本校组织的相关职业测试,学校根据测试结果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第一轮未被录取考生可参加其他高校免试生的征集志愿填报。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统招本科生相同的待遇。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贵州民族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专升本入学新生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复查。审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族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8926181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贵州民族大学北校区教务处
邮政编码:550025
学校网址:http://www.gzmu.edu.cn
学校教务处网址:https://jwc.gz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