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嘉兴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嘉兴市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就做好我市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招生入学工作作了部署,具体通知如下:
一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等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或残疾证明向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依规落实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二
严格执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以下简称公民同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一)公民同招适用范围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初中部。
(二)民办学校报名条件
1.审批机关和主管机关均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参加该类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1)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嘉兴市户籍;(2)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截至2026年6月15日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及以上);(3)学生本人具有本市小学(幼儿园)学籍(以学籍系统注册为准);(4)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本市范围内住宅不动产权证。
经综合查询,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具有以上条件之一位于市本级的视为市本级生源,所有条件均不在市本级的视为五县(市)生源。
2.审批机关为市教育行政部门但主管机关为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参加该类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1)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户籍;(2)学生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截至2026年6月15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及以上);(3)学生本人具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小学(幼儿园)学籍(以学籍系统注册为准);(4)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持有所在县(市、区或功能区)住宅不动产权证。
3.符合国家、省、市、县(市、区或功能区)有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优待政策的学生,港澳台籍同胞的子女(含学生本人为港澳台籍)、华侨华人的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其居住地在市本级的可在市本级范围内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其居住地在五县(市)的可在当地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
学生在向嘉兴市本级学校报名时,其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居住证、住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向五县(市)学校报名时,其法定证件截止日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民办学校招生方式
当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未招足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少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如果学生选择直升,则不得再填报其他民办学校;选择填报其他民办学校的,则不再具有直升资格;入学时为民办学校学生的参照执行。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成绩等理由拒收本校符合条件且要求直升的学生。
三
做好招生报名相关工作
(一)规范学(片)区划分调整
各县(市、区)要积极适应当地人口变化和学校布局优化情况,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招生或多校划片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支持新开发区块的配套公办学校在建设阶段即明确学(片)区划分及主要办学方式。从“公参民”学校转制过来的公办学校核定的招生班额、师资配备等应与当地其他公办学校保持一致。
(二)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每所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办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如果学(片)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和基准班额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当地已公布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妥善安排好被分流的学生入学。招生工作原则上在学段起始年级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学段中途招生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同步网上报名
全市符合入学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或民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学生,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各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登录到中小学办学所在地的入学管理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并进行报名。规范采集入学报名信息,实现户籍、居住证等政务数据充分共享,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全市范围内,学生在相同类别(公办类、民办类)学校中只能填报一所学校,不得重复报名。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的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各县(市、区)中小学入学管理系统是招生报名的唯一平台,民办学校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任何形式进行招生报名。在各县(市、区)中小学入学管理系统外违规擅自登记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各校招生中不得出现任何与中考成绩有关的内容,各地要严肃查处招生宣传中的违规行为。
四
做好招生录取相关工作
义务教育招生录取进程原则上按照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公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补招、公办学校统筹招生录取等阶段进行。
(一)做好民办学校录取
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时,通过网络报名平台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录取过程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电脑随机派位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已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和报名不足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的学生不能放弃录取资格。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参加下一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录取时其排位顺序不受影响。
(二)做好公办学校录取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应根据报名学生本人户籍、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父母(法定监护人)所属房产等情况,一般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和户籍迁入先后顺序,对学生报名信息进行分类排序,按序录取。如“人户一致”学生数已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要基于公开公平、相对就近就便、一校一案原则,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学校应对“人户分离”的学生报名信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排序。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放弃录取资格。
(三)做好民办学校补招录取
因报名人数不足或在电脑派位录取后补录名额不足导致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补招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确实不存在“劝退”等违规行为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嘉兴市教育局,由嘉兴市教育局统筹后进行补招。民办学校补招时,已经在前阶段被其他公办、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补报名。当报名人数不足补招人数时实行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时,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四)加强新生编班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教基〔2021〕117号)要求,将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情况纳入开学检查,及时上报《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情况统计表》。
五
完善入学服务相关举措
(一)保障重点群体平等入学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继续为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100%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及其他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安排。外籍人员的子女就读我市的中小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录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有关政策。健全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确保应读尽读。各县(市、区)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的原则,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子女(自然人子女或民营企业法人单位的直接持股股东子女)、本校正式聘任并在学校实际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子女,以及原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有关学校教职工子女申请入读民办学校的(若双方终止联合办学,学校教职工子女申请入读民办学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终止联合办学之日起),由拟招生学校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相关佐证材料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在招生计划内优先录取。
(二)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
各县(市、区)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明确的范围和相应政策招收足球苗子,并报嘉兴市教育局备案。市本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招生方案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共同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训练点学校招生办法由其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严格落实特定类型招生项目省级审核报备制度。全面清理未经审核同意、备案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
(三)优化“长幼随学”服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允许义务段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而适当突破规定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
(四)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
招生开始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辖区所有学校按核定的招生计划数设定班级数及班额;招生工作完成后,由学校将网络报名平台录取的学生信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学生信息和班额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新学期开学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开学工作检查等途径,组织力量对新生进行核查,确保新生“人籍一致”,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注:以上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开放。
来源: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责编:任 扬编辑:董云霞
初审:徐 明、朱轶沛复审:杜平、郭保林
终审:张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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