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战25法考的宝子们,这份新法复习规划请收藏!
刑法复习规划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刑法总则包括犯罪论和刑罚论,刑法分则包括 10个章节。在第一轮复习时,建议先复习刑法总则中的犯罪论,刑罚论放到第二阶段复习 (主要是背诵,理解上没有障碍),当然计划将刑法从总则到分则通篇复习也可以。
刑法总则
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在这个理论体系中,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是围绕犯罪构成展开的,刑法分则也是按照犯罪构成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理解、掌握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和体系,是学好刑法的关键。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四要件理论,即犯罪构成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具体犯罪的一般要件。
法律实务界采纳的是四要件理论,大多数法学院刑法教学也采纳该学说。一种是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是目前法考采纳的观点。
在客观违法阶层,包括犯罪主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其中行为、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法考的重难点之所在。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考最容易考特殊情况,自然人中的身份犯、单位犯罪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通常认为行为人只有实施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在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法考中,很难出现这样的题目否则,怎样过滤掉 90%的考生呢?
因此,法考经常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情况。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基础,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即如果A,则B;无A,则无B。
但是法考不会这么简单地出题,它会在AB之间出现一个介入因素,考查介入因素发生时AB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割裂两者的因果关系。
例如,甲将被害人乙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问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客观) 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指当出现特殊情况,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正当防卫是法考的常考点,随着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丽江反杀案的发生,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成为法律界争议的热点但这个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考生只需要按照老师讲解的内容复习即可。
主观归责部分包括责任年龄、能力、罪过、目的与动机、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中14-16周岁的行为人对何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法考的常考点。尤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颁布,国家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对其客观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简单来讲如果行为人不是基于故意或者过失杀害了被害人,那有可能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故意部分,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认识错误包括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总之,犯罪论作为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考生要慎重对待,通过听课和做题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无论跟哪个老师的课,第1遍听完如果对于知识点的理解有障碍,可以再听1-2遍的课程。为了充分利用时间,在看第2-3遍视频时,可以使用加速软件。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按照同类客体将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十大类即十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生命和财产是公民最为关心的内容,也是法考常考的内容。第一轮建议优先复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这三章需要全面复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遗漏其中某个罪名。
[注意] 对于刑法分则的学习要结合总则的内容,总则的内容相当于对分则提公因式,将分则规定的共性问题进行抽象、归纳。特别是总则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经常结合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考查
因此,不建议考生自己看书。讲义的知识点是按顺序排列的,法考是将知识点融合在一起考查,没有老师的讲解,考生很难提升自己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能力,这也是能看懂书,做不对题的原因所在。
很多考生在刚刚复习刑法的时候都会产生疑惑,怎样看待刑法中各个观点的争论。要明确一点,不仅仅是刑法,各学科在学术研究中都会出现百家争鸣的情况这属于正常现象。
例如许霆案,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有的学者认为是无罪,各有各的理由。在做法考真题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只有相对合理的选项所以提醒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不要钻牛角尖。
你的目标是通过法考,而不是做学术研究。当对于同一个行为究竟构成哪种犯罪有不同的观点时,要以真题答案为准,不要参与到学术界的纠纷中。
再次强调,如果真的是对于一个知识点有不同的观点,那么命题人一定会给你可探讨的空间。
例如,公开的以和平的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究竟是以盗窃罪还是以抢夺罪论处,存在争议。
通说观点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以公开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也可以由公开的和平的取走被害人的行为构成。
考试就考查了这两种观点。(详见 2013年卷二,2016 年卷二)。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观点,之所以能够成为通说的观点,诸多学者支持的背后更多的还是这种观点符合中国司法实践。一种观点能否成为通说的观点,与一国的司法传统、社会现状、司法实践、国民观念等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