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寒窗磨一剑,今朝出鞘试锋芒。高考作为人生的重要转折点,不仅是知识的较量,更与法律紧密相连。从考场纪律到个人权益,从诚信考试到防范诈骗,法律知识贯穿高考全程。
无论是考生还是家长,都应当掌握这些法律要点,不仅可以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防范高考诈骗。
高考,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承载着无数学子的梦想,其公平性与严肃性不容置疑。为维护高考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入刑,新增了三个与考试作弊相关的罪名,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 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法条第一款规定了本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这里的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涵盖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例如,某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社交群组等渠道组织考生作弊,为考生提供作弊设备,如隐形耳机、针孔摄像头等,安排人员传递答案或者贿买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若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窃取、收买等方式获取高考的试题或答案,并向考生售卖以谋取利益,无论其是否参与组织作弊,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即使所出售或提供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也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若因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或者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等,同样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 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代替考试罪,若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例如,在高考中,若张三同学因自身原因不想参加考试,便让李四同学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那么张三和李四都构成代替考试罪。
另外,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高考结束,考生们迎来了期盼已久的放松时刻,但此时法律风险也悄然潜伏在各个角落。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才能让考生们真正安全、愉快地开启人生新篇章。
1、个人信息保护
高考后,考生会接触到准考证、志愿填报表、录取通知书等大量包含个人信息的材料。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恶意目的,如冒领成绩单、篡改志愿,给考生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因此,准考证上的姓名、照片、考试号,录取通知书中的录取院校、专业等信息,均应妥善保管,切勿随意在社交平台、网络群组等公共场合晒出,也不要轻易向陌生人透露。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高考诈骗
每年高考诈骗的案件频发,常见的高考诈骗手段包括“花钱进名校”“内部有指标”“提前发奖学金”“黑客改分”“虚假查分链接”等。
还有不法分子冒充高校招生办人员,向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要求考生将学杂费打入指定银行账号。
考生和家长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务必通过学校官网认证的链接、学校或教育部门官方发布的网址,仔细核实录取信息的真实性。转账汇款前,也要通过多种渠道确认账号的真伪,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3、交通安全
高考结束,同学聚会、外出游玩等活动增多。在此提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同学,千万不要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能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即便已取得驾驶证的同学,也切莫酒后驾车,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面临严厉刑罚。
4、娱乐安全
选择娱乐活动放松心情时,务必选择正规娱乐场所与设备,远离不良诱惑。当前社会上,“花式毒品”“新型毒品” 层出不穷,一些毒品会伪装成 “奶茶”“跳跳糖”“邮票” 等常见物品,混入娱乐场所。陌生人提供的饮料、食物,可能暗藏毒品风险,切勿随意品尝。
同时,像“捕鱼机”“老虎机”这类赌博机,常出现在一些非法娱乐场所,参与赌博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赌博罪,面临刑事处罚。
高考这场承载着万千期待的人生大考,每一个环节都与法律紧密相连。
距离高考还有2天,小编预祝考生们都能以扎实的知识储备与良好的法律意识,在高考中沉着应考,诚信作答,顺利通过这场重要考验。
愿大家都能远离各类法律风险,在考试结束后,尽情享受假期的同时,保护好自身权益,以安全、健康、愉快的状态,奔赴理想的大学,开启人生崭新篇章!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封面制作:丹丹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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