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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徐光华考前几页纸(精华版)
刑法总则
一、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解释
1.将《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中的“暴力”解释为包括“语言暴力”“网络暴力”“冷暴力”,属于类推解释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论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重罪论处。
3.《刑法》中所指的“暴力”均为对人实施的有形暴力。(错误,有的情形下,包括对物使用暴力,例如,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包括对物使用暴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
1.中国公民乙在国内教唆蒋某在美国阿拉斯加开设赌场,在美国开设赌场并不构成犯罪。对于乙的教唆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乙开设赌场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正确,教唆行为从属于实行行为,实行者无罪,对教唆者就不需要处罚)
2.中国公民丙在日本与13周岁的中国公民夏某(女)发生性关系,虽然这一行为在日本不构成犯罪,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丙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法益)
3. 2014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机械补贴的相关规定,没有将补贴发给本地农民,而是发给了外地农民,导致国家补贴流失,2015年6月案发,虽然案发当时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允许对外地农民发放补贴,但甲的行为仍构成滥用职权罪。(错误,甲不构成,新法更有利于被告,适用新法,不构成犯罪)
二、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责任能力、罪过与认识错误
(一)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1.甲是公交车司机,发现有人在车上偷东西,司机没有提醒乘客,导致乘客钱包被盗。司机甲不成立不作为的盗窃罪。
2.甲(17周岁)、乙(当天14周岁生日)发现丙(13周岁)正在盗窃自行车,便追赶丙至河边码头。甲、乙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丙头部等处,致丙轻伤。丙被追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跳入河中,不停挣扎,最终溺亡。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错误,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3.某校教授甲在讲课时,发现学生乙(19周岁)痛苦地趴在桌上。甲明知其疾病发作,仍继续讲课,未安排学生将乙送医,致使乙错过治疗时间并死亡,甲对乙的死亡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甲没有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消毒,导致职工感染疾病死亡。事后查明,即使甲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消毒,也不能发现病毒,职工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正确,职工的死亡原因应归责于病毒太狡猾)
5.嫖客李某在宾馆订好房间后,卖淫女丁与李某在宾馆发生关系。丁发现李某突发心脏病,没有救助直接离开,李某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丁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正确。此外,如果卖淫地点发生在卖淫女家中,则其有救助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6.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路过的丙拿走了乙包中的贵重财物,乙的财产损失与甲的肇事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正确,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度地溯及,要“一码归一码”)
7.甲抢夺乙的钱包后逃跑,乙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乙因太过焦急,踩空掉下楼梯,当场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正确,谁支配风险,谁对结果承担责任)
8.甲系摔跤比赛裁判员,因看不惯乙,知道乙是个争强好胜的人,于是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比赛前一晚,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和最强的对手比赛,乙被对手摔成重伤。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身份、责任能力、罪过与认识错误
1.一般公民甲冒充警察,声称取证需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的间接正犯。(错误,甲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不成立该罪的直接、间接正犯,仅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系间接正犯)
2.甲从毒贩处购得毒品,邀请乙共同吸食,乙此前从未碰过毒品,出于好奇,便与甲一起吸毒。乙吸毒后产生幻觉,误以为上门送外卖的丙准备杀害自己,于是拿起桌上的水果刀砍向丙致其死亡。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甲走夜路时被人抢劫,甲在黑夜中看劫匪的外貌轮廓似乎是好友乙,并且声音也和乙很像,于是向公安机关告发乙对自己进行抢劫。事后查明劫匪并非乙。甲没有诬告陷害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4.乙想收买一名不满14周岁的男童,甲得知后就将在本村附近流浪的丙拐卖给乙,其实丙是15周岁的少女,因担心受侵害才假扮成男孩。根据具体符合说,甲仅成立拐卖儿童罪未遂。(正确,“妇女”与“儿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法具体符合。但如果根据法定符合说,拐卖妇女、儿童在法律上的处罚是一样的,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
5.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甲、乙两人,合谋强奸丙女,在强奸后误以为丙死亡,故第二天凌晨两人将丙掩埋。甲在掩埋中发现丙手指动了一下,但没有理会,乙对此不知情,最终导致丙窒息死亡。对于掩埋行为,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6.甲让几名13周岁的幼女去卖淫。甲发现这些幼女身材高大,长相成熟,于是让她们卖淫时谎称自己16周岁。嫖客乙信以为真并与其中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三、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1.蒋某欲盗窃徐某车内的手机,故意砸破徐某的车窗。恰巧当时徐某的孩子因自己贪玩被关在车内,呼吸困难,蒋某的行为偶然地保护了孩子。蒋某的行为属于偶然避险,如果认为成立紧急避险不需要主观上具有避险意识,蒋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2.两个警察上门要求甲“协助调查”。因警察未穿制服,也未出示工作证,甲误以为是大学生乙的家属前来胡闹。甲要求警察“出去”。警察试图扭住赵某,甲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将其中一名警察刺成轻伤,甲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正确,假想防卫,存在过失,但仅造成了轻伤,不承担责任)
3.乙看精神病人肖某正在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向路人撞去,情况紧急,便一脚将肖某踹倒,造成摩托车被毁、肖某轻伤,因此保护路人免受摩托车碰撞。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4.丙现场唆使王某杀害陈某,王某致陈某重伤后逃离现场。丙将要离开现场时,路人郑某使用暴力强制丙救助陈某。由于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故郑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错误,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对象不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人,包括教唆者,应扩张防卫的对象范围)
5.丙在持刀抢劫夏某的过程中,夏某夺过丙的刀向丙连续砍了数刀,还在丙倒地丧失反抗能力后砍了两刀。后查明丙身上有两处重伤,但不能证明其中的一处重伤或者两处重伤是否系由后两刀造成。夏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6.徐某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将伤病人员送往医院,构成紧急避险,不成立危险驾驶罪。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甲欲杀乙,通过快递投递了一包毒药(冒充保健品)给乙。但该快递还未到达乙处,在运输途中因遇暴雨,快递被淋湿而导致毒药的毒性失效。如果坚持实质说,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
2.乙想通过发勒索信件谋取非法利益。乙给本地一富豪从邮局寄了一封信,内容是“有人要杀死你,给××账号汇款20万元,可保你平安”。不料富豪已经全家移民国外,并未收到该信。甲成立敲诈勒索罪预备
3.电信诈骗犯沛权对夏某实施诈骗行为,夏某将其在觉晓教育2024年度的收入3万元转入沛权的银行账户。第二天,沛权将该银行卡交由光华并告知实情,要求光华帮他去银行将该3万元取出,光华照办。
(1)如果认为夏某将3万元打入沛权的银行账户,沛权就构成犯罪既遂,那么在此之后取款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如果认为3万元打入沛权的银行账户,还不能认为沛权的诈骗行为实质上终了,不能认为沛权控制了财物,那光华属于“中途加入”,光华帮助沛权取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4.耿某欲杀死债主丁某,某日,耿某持刀追杀丁某到悬崖边,丁某惶恐不安,脚滑摔了下去,耿某心想丁某必死无疑,遂离开。几个小时后,耿某路过崖底回家,发现丁某摔在垃圾堆上,正在痛苦地爬着。耿某觉得丁某命大,遂把其送往医院。耿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5.妻子甲不愿忍受丈夫乙殴打,想毒杀乙,去药店买来毒药。在丈夫吃了毒药后,甲去往邻居家聊天。半个小时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了,于是回家查看。到家后发现乙躺在地上表情痛苦不堪,想到丈夫工作不易,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6.陈某同学聚会时喝了不少酒,后驾车回家路上发生了连环撞车,其中导致行人祝某被撞,流血不止,陈某立刻将其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祝某脱离生命危险,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仅造成重伤结果)。陈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正确,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中止形态)
7.甲以为苹果有毒(事实上无毒),欲毒死小女孩,给小女孩吃苹果。结果小女孩被苹果噎住致死。甲的行为与小孩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共同犯罪
1.某日,甲、乙夫妻二人在公园游玩时,看见醉酒的丙女。甲要强奸醉酒的丙(女),于是征求其妻子乙的意见。乙起先反对,甲便没有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后甲再次征求乙意见时,乙默认,于是甲强奸了丙。乙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错误,妻子乙不具有制止义务)
2.甲欲杀仇人乙,在实施杀害行为前,甲找到丙,要求丙在甲杀人后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以便其逃匿。丙表示同意,并于事后将虚假的身份证件交予甲,丙成立窝藏罪。(错误,事前通谋的,以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不再认定为是窝藏罪)
3.乙正在举枪射击丙,甲为了确保丙的死亡,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乙的背后与乙同时开枪射击。丙中弹身亡,但不能查明丙被谁击中。甲片面的实行行为不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因为甲的行为是否对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不能被确认。(正确,片面共同犯罪的前提是,“片面者”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作用、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起到作用存在疑问,不符合片面共犯。甲有杀人的故意及行为,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仅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4.丙欠甲的债,甲对乙说:“你去问丙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关押他的妻子。”乙明知丙会立即还债,但仍然对甲说“丙不还债”,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乙成立非法拘禁罪的间接正犯。(错误,乙成立教唆犯。甲、乙均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就“拘禁行为”而言,甲不可能被人操控、支配)
5.甲是某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因家庭原因,甲退出了该组织,并且废除了其所构建的传销模式。原组织的其他成员后续构建了新的传销组织,甲继续从新构建的组织中获得报酬。新的传销组织发展人员的层级数量和人数,应当计算为甲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错误,已经废除了其所构建的传销模式,成立犯罪中止。甲继续从新构建的组织中获得报酬,并不影响对其中止行为的认定。因此,新的传销组织发展人员的层级数量和人数,不应计算为甲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五、罪数论、刑罚论
(一)罪数论
1.甲明知乙心脏病发作,依旧扒窃了乙身上携带的急救药物,导致乙因不能及时服药而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
2.徐某路上闲逛时,偶遇仇人蒋某,徐某遂决定教训一下蒋某。徐某捡起地上的砖头朝蒋某腿部砸去。蒋某见状跳入旁边的河中。徐某见蒋某在水中挣扎,在未确认蒋某是否会游泳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蒋某因不会游泳,溺死在河中。徐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丁在知道肖某的汽车已经办理了保险的前提下,向肖某借用了汽车,并谎称车辆丢失,欺骗肖某去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保险赔偿。由于丁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故丁不构成犯罪。(错误,丁构成普通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同时,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身份,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二)刑罚论的基本问题
1.丙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该后罪本身应该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对丙不宜执行死刑。
2.中国公民甲在M国因犯强奸罪,被M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3年,甲在我国又犯抢劫罪,甲构成累犯。
3.丙2016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18年3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9年7月犯寻衅滋事罪,作为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9月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的故意伤害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三)自首与立功
1.甲与乙因争抢道路发生争执,甲要求乙给自己让路,乙谩骂并动手打甲,甲被打后便拿着铁棍打乙,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称自己被打伤。派出所出警后,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民警对甲进行询问,甲主动陈述自己拿着铁棍殴打乙的事实。经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甲成立自首(正确,以被害人的身份去投案,但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仍然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而成立自首)
2.乙抢劫郑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郑某的事实以及细节,但是隐瞒了自己真实身份,而是冒用了与自己长相相似的发小的身份(姓名),并且隐瞒了自己十五年前曾犯盗窃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事实。乙成立自首。(正确,对上述事实的隐瞒,不影响对行为的定罪与量刑,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甲因拐卖妇女罪被司法机关抓获,在羁押期间,其如实交代了自己实施的另一起拐卖儿童的事实。甲的行为属于交代异种罪行,成立特别自首。(错误,交代的是选择性罪名,属于“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4.乙在看守所期间,听到与自己一同关押的蒋某讲述其曾经强奸同村幼女肖某的犯罪事实,但该事实司法机关并未知晓,乙便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后经查证属实。乙的行为成立立功。
(四)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1.未成年人乙于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9年7月10日被裁定特赦。2019年10月发现乙于2019年5月曾犯抢劫罪。对此,应当撤销盗窃罪的缓刑,并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2.丙因受贿罪被司法机关对其审查期间,积极退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但其在判决后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对于丙不能假释。
3.丁一个月内实施了如下两次行为。月初,丁与郑某轮奸妇女蒋某。月末,丁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夏某。丁触犯了两个不同的加重犯,应当数罪并罚。(错误,同种数罪,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并罚。除非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罪刑失衡)
4.丁与徐某一同在甲地打工,二人共同犯罪后,公安机关拘留了丁,由于丁不交代徐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对徐某采取任何措施。在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期间,徐某前往邻省打工。经过追诉时效后,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了徐某。不能认定徐某“逃避侦查与审判”而延长对徐某的追诉。
徐光华考前几页纸(精华版)
刑法分则
六、财产犯罪
1.甲见外地人乙来本地买树,便将在外地打工的邻居丙家门口价值1万元的树卖给了乙。对于甲行为的定性:
(1)如果支持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2)如果支持无权处分无效说,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3)如果支持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甲对乙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丙是否追认甲出卖自己树木的行为
(4)无论持哪种观点,甲对丙均构成盗窃罪
2.丙深夜携带管制刀具潜入某政府办公大楼窃取国家机关印章。在得手准备逃走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遂为抗拒抓捕,将值班人员殴打致轻伤。丙成立转化型抢劫。(正确,“携带凶器盗窃”,即便未得分文,也构成盗窃罪,事后使用暴力的,能够成立转化型抢劫)
3.丙盗窃刘某身上的手机被刘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刘某腹部猛踢一脚。在旁边目睹上述经过的孙某接受丙的请求,向刘某的腹部又猛踢一脚,刘某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刘某脾脏破裂而死亡。丙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孙某成立一般的抢劫罪。
4.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如果认为诈骗类犯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既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构成保险诈骗罪。
5.刘某借用丁的淘宝账号全款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价值8000元),刘某将收货人设为自己、收货地址设为刘某自家住址。卖家发货前,丁瞒着刘某登录自己的淘宝账号,联系卖家更改了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后卖家将刘某购买的手机寄送给了丁。丁成立诈骗罪,是特殊的三角诈骗
6.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朋友张某正常使用,在得知银行卡汇入款项后,徐某挂失旧卡补办新卡(俗称“掐卡”),并在随后将卡内资金取出。对于徐某的行为:
(1)如果认为银行管理者在为供卡人(徐某)补办新卡、提取现金时,正常情况下并不关心卡内资金的真实来源,只进行身份信息核对等形式审查,不能认为银行产生了“错误认识”。徐某的“掐卡”“取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2)如果认为徐某的行为对象是现金,由于现金是银行管理者在占有,因此徐某的“掐卡”“取款”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3)如果认为行为对象是存款债权,由于银行只会将名义存款人作为存款债权人,徐某的“掐卡”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4)如果认为行为对象是用卡人(张某)的“随时取款或者转账”这一财产性利益,则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实际用卡人张某的意志实施的“掐卡”行为,窃取了用卡人张某这一“财产性利益”,可能构成盗窃罪。
七、人身犯罪
1.甲唆使乙毒死丙,乙在丙的外卖中投毒,不料丙拿到外卖后,随手将外卖给了朋友丁食用。乙看见这一切,默默离开。丁食用后中毒身亡。
(1)如果认为甲对于丁的死亡属于对象错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即使认为甲对于丁的死亡属于打击错误,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如果持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不构成犯罪。丁的死亡是丙将有毒快餐转赠这一意外介入因素导致,超出甲教唆时的主观预见范围。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犯仅对其教唆范围内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甲未教唆乙对丁实施犯罪,故对丁的死亡缺乏直接关联。
2.丁在校门口的街道上,“当众”隔着羽绒服抚摸余某(12周岁)胸部后离开。即便猥亵行为轻微,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猥亵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由于其是“当众”实施,也应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仅适用基本罪,不能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这一加重情节。
3.关于性犯罪:
(1)甲系肖某(女,15周岁)的初中班主任,在下课期间,甲多次强迫肖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2)张某(女,15周岁)从小被诊断精神发育迟滞,系精神病患者。乙明知张某存在精神问题的情况下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张某怀孕。乙成立强奸罪,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3)丙对刘某(男,12周岁)实施猥亵行为,致使刘某自杀身亡。丙成立猥亵儿童罪,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4)丁在对王某(男,12周岁)实施猥亵行为的过程中录制淫秽视频,并以此视频为要挟多次对王某实施猥亵。丁成立猥亵儿童罪,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4.王某半夜潜入邻居家里,想与睡着的妇女孟某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妇女孟某一直知情但假装不知道,后来妇女打开灯,王某要逃走,却被妇女拉住,两人继续发生性行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王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未遂。
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甲破坏了某商场附近的消防栓,但消防栓的周围当时并没有失火。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后准备自己驾车上道路长距离行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发动车辆起步、掉头时被查获的,虽然行驶距离很短,也成立危险驾驶罪。
3.某日夜间,丁驾车行驶在车流量大的国道上撞倒行人赵某致其重伤(未达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丁离开现场,躺在快车道的赵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丁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正确,丁的前行为仅造成被害人重伤,未达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标准,但这不影响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4.乙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某小区(小区除业主车辆外,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家中。晚20时30分许,该小区其他住户因乙的车辆所停位置阻挡其车辆通行,通过小区保安联系乙,要求挪动车位,乙将车辆挪至另一停车位后,与该住户发生口角,该住户报警。经鉴定,乙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丁误以为其所售奶粉只是食品添加剂超标,但该奶粉实际三聚氰胺超标(系禁止添加的)。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错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徐某是一名毒贩,为了在收取毒资时不被发现,徐某与吸毒人员付某商量,付某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交给徐某。徐某利用付某的二维码收取毒资后,再从微信中将毒资进行提现到自己的账户。徐某利用这一方法收取了18000元毒资。关于徐某的行为定性:
(1)如果认为洗钱罪必须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能实施,则徐某利用付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
(2)如果认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是互斥(对立)关系,则徐某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
(3)如果认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那么,付某的行为应以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罪论处
3.关于保护法益的理解:
(1)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工作人员甲用受贿款项从朋友处购买名画一幅,甲不成立洗钱罪
(2)如果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竞争秩序而非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乙在得到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乙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3)如果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性自主权,15周岁的刘某主动与养父丙发生性关系,丙的行为不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4.关于利用第三方支付的犯罪:
(1)甲盗窃手机后,使用该手机中绑定银行卡的支付宝进行消费,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乙捡到蒋某手机,后使用该手机中的支付宝余额进行消费,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丙捡到刘某的手机,使用蚂蚁花呗通过各种渠道套现2万元,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或贷款诈骗罪)。
(4)丁逛街时拾到章某手机后,发现手机短信里有章某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等信息,且章某的微信号没有退出,遂用短信提示的方式更改了章某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并绑定了章某的银行卡。尔后,丁通过章某微信将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转移至丁的本人微信。丁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5.蒋某窃得路人的银行卡后,前往银行取款20万元,并请求知情的乙将这笔钱汇往境外。如果认为洗钱罪所要求的上游犯罪是指犯罪行为,那么乙成立洗钱罪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毛毛杀人后的第二天,告知其亲属徐某杀人的事实并希望徐某提供处所对其窝藏,徐某答应了毛毛的要求,让毛毛在徐某家中生活了近100天。某日,毛毛在商场购物被警察因前述故意杀人罪而抓获。毛毛在看守所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亲属徐某的窝藏行为。对于毛毛检举徐某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2.关于袭警罪的相关理解:
(1)甲因涉嫌犯罪被警察赵某抓捕,甲被捕后不断对赵某进行言语侮辱,并实施了甩手行为以抗拒、摆脱约束。甲不构成袭警罪。
(2)乙因涉嫌犯罪被警察李某和警务辅助人员张某共同追捕,乙对张某实施了暴力以抗拒抓捕,造成张某轻微伤,对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前述(2)中,乙同时对李某和张某实施暴力以抗拒抓捕,造成李某、张某轻微伤,对乙应以袭警罪一罪论处
(4)王某怀疑自己的钱包被丁窃走,王某找到警察刘某报案,刘某在王某的指认下对丁申请了逮捕令。逮捕过程中,丁抗拒抓捕,造成刘某轻伤。事后查明,丁并未盗窃王某的钱包,对丁应以袭警罪论处(错误,不构成犯罪)
3.甲是一名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甲与好友乙商议,乙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甲,甲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后,要求被害人将20万元直接打入乙的银行卡中。款项进入乙的银行卡后,乙再到银行柜台将20万元取现,另转存至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关于乙的行为:
(1)如果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之间是对立关系,那么乙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如果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才能成立,那么乙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如果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之间是对立关系,那么乙到银行柜台取现并帮助甲转存的行为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如果认为乙对20万元赃款没有提款的权利,那么乙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可能成立对银行的诈骗罪。
4.甲让乙用乙的名义办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丙。丙拿到四张信用卡后开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丙在一次诈骗活动中,发现银行卡出现了支付障碍。于是丙要求乙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并且重新办理信用卡。办理完成后,丙要求乙将卡里的11万元现金(系丙电信诈骗所得)转给自己。但是乙见财起意,在挂失并补办信用卡后,将钱全部取出并据为己有。甲、丙多次要求乙返还,但被乙拒绝。关于乙的行为性质:
(1)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2)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银行占有,并且银行对取款行为有实质审查义务,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3)如果认为卡内资金归丙占有,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4)如果乙明知丙进行网络诈骗活动仍向丙提供信用卡,对乙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5.张三目睹王五和赵六共同抢劫,而作为证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但张三在作证时,为栽赃自己的情敌李四,对警察谎称自己目睹李四指使王五和赵六实施抢劫。而公安机关最后查明,王五和赵六的抢劫行为确实受到李四的指使。如果持客观说,张三的行为不成立伪证罪。(客观说认为,只要你说的话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就不构成伪证罪)
6.关于污染环境罪:
(1)甲因为没有购置污水处理设备而被环保部门处罚后,将其厂房及设备转租给乙使用并获利,且明知乙未购置污水处理设备。乙在使用过程中违法排放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甲的行为与乙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甲企业明知乙企业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格和能力,且明知自己将危险废物转移给乙企业后,乙企业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仍然将危险废物转交给乙企业处理。乙企业果然非法排放了危险废物。甲企业也成立污染环境罪。
7.首要分子徐某组织肖某、夏某共三人殴打蒋某,后致蒋某重伤,但无法查明是三人中谁的行为导致蒋某重伤。三人的行为均系聚众斗殴罪,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8.徐某、肖某、夏某共同寻找吸毒场所的过程中,徐某主动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然后三人在该房间共同吸毒。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9.乙明知蒋某从事卖淫活动,仍将自有房屋长期租给蒋某,供卖淫女蒋某自己居住,蒋某卖淫处不在此。乙不成立容留卖淫罪。
10.丙欲转卖毒品,并与上家肖某已经就欲购买的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达成协议,且将购毒款交给卖家肖某。在交付日前一天,丙与肖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毒品尚未交付,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错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吸毒者购买毒品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持有毒品且未遂的,还要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
十、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1.乙为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为帮助妻子所在的A银行完成存款任务,擅自决定将其所在的国有公司的公款从B银行取出,并打算于隔天转入A银行,户名依然为该国有公司。但因新冠情势严重,A银行停工,直至3个月后,乙才将上述公款转入A银行。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2.肖某为了获取某金融监管局的新楼装修工程,向金融监管局局长徐某进行行贿100万元,徐某接收后,将该工程承包给了肖某。肖某不符合在“财政金融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这一从重处罚情节
3.乡镇领导为某个项目向县财政局申请20万元拨款时,财政局局长甲要求乡镇申请50万元拨款后将其中的30万元给自己。50万元拨给乡镇后,乡镇领导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甲,甲将其据为己有。甲成立贪污罪。
4.《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应当从重处罚。丙将自己两年前诈骗犯罪所得的30万用于向国家工作人员钱某行贿,请求钱某违规解决其小孩入学的问题。丙的行为符合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节。(错误,不符合,“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应理解为是用“此”违法所得,行贿“此”事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样才会形成恶性循环)
5.乙是某国有公司负责人,个人决定将本单位2000万元无偿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不要求归还,并谋取了5万元的好处费。如果认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人占有,即使乙本人对2000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乙也成立贪污罪。
6.徐市长明知某私企董事长肖某所在企业提交的申请国家农业补贴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该企业完全不符合申请补贴的条件,仍然签字同意批准给该企业补贴500万元。徐市长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7.某开发区政府负责人丁负责工程建设,肖某希望从开发区借3000万元给自己使用。丁知道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于是找到某施工单位负责人蒋某,提议由开发区政府将本应3个月后才支付给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提前支付,但施工单位必须将这3000万元给肖某使用4个月。肖某使用4个月后,将3000万元还给了蒋某的施工单位。丁成立挪用公款罪。(正确,提前让渡了公款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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