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坦洲镇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完善坦洲镇安全生产专家库,坦洲镇应急管理局编制了《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专家管理办法》,并联合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成立了特聘专家工作组,着力建设专家库。
目前,镇应急管理局正在火热招募特聘(义务)专家,欢迎各符合条件的有志之士加入,为坦洲镇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坦洲镇各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健全完善坦洲镇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专家(以下简称“特聘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聘专家”是指拥有各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能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调查评估、综合防灾减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坦洲镇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坦洲镇“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共同负责审定入库专家,协调解决“特聘专家”管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承担“特聘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队伍组成及职责权利
第五条“特聘专家”库按照“按需设组、规模适度”的原则,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特种设备、水利、机械设备等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特聘专家”聘期为3年,起始时间自聘书填写日期起计算,其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
(二)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参与企业帮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特聘专家”在协助开展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坦洲镇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应急管理检查、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特聘专家”在协助开展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认真完成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对提出的观点、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遵规守纪、廉洁自律,执行委派工作中不得参加被检查服务单位的有偿消费活动、不得承接被检查服务企业整改工程项目、不得接受被检查服务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等;
(五)除受坦洲镇应急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委派外,不得以镇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部门名义向企业开展收费服务;
(六)与被检查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特聘专家”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二)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列入职业禁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在各自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六)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推荐意见,无在职单位的,可由个人自荐或应急管理局推荐;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成为“特聘专家”采用企业推荐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
(一)企业推荐。符合“特聘专家”聘用条件的企业员工填写《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专家推荐表》(附件),经企业同意并盖公章(视为企业和员工已同意认可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将《推荐表》提交至镇应急管理局。
(二)部门推荐。坦洲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积极发掘符合“特聘专家”聘用条件的人才,择优向坦洲镇“特聘专家”库工作组推荐,受推荐的个人,自行填写《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专家推荐表》(附件),签字同意后(视为个人已同意认可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将《推荐表》提交至镇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特聘专家”选聘分为申报、审定、聘任三个环节:
(一)申报。具备选聘条件的人员填报《坦洲镇安全生产特聘(义务)专家推荐表》(附件),由该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应急管理局审核。
(二)审定。镇应急管理局对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符合条件并能胜任专家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至“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共同审定。
(三)聘任。经“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同意后,正式向申报人员发放聘书。
第四章 “特聘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特聘专家”库工作组负责统筹“特聘专家”队伍建设和使用,其工作职责是:
(一)起草完善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办专家聘任、解聘和发布公告等工作;
(三)建立专家档案;
(四)不定期组织“特聘专家”开展交流讨论或参观学习;
(五)不定期组织“特聘专家”开展交叉检查帮扶服务;
(六)随机回访被检查服务单位,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
(七)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收集专家意见;
(八)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进行记录、评价;
(九)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特聘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聘任“特聘专家”原则上任期三年,满三年自动解聘,续聘由“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增补和解聘。“特聘专家”增补和解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聘专家”组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或工作需要,由“特聘专家”库工作组提出需求,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增补;
(二)专家自愿退出,由“特聘专家”个人书面提出,报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办理解聘手续;
(三)在实际工作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特聘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特聘专家”的,经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审定并签字后,办理解聘手续;
(四)“特聘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由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办理解聘手续,三年内不得参加选取;
(五)“特聘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经特聘专家”库工作组核实查证、审定并签字后,办理解聘手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专家聘任期间工资、奖金、差旅费、餐费补助等待遇原则上由派出企业、单位、个人支付,作为派出企业、单位、个人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特聘专家”库工作组根据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发放一定的专项劳务费。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特聘专家”库工作组将联合教育、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进行相关政策研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特聘专家”争取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