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教育培训广告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出以下提示:
一、宣传导向红线,坚决不能踩
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比如借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背书进行误导;
(3)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进行不当商业营销宣传;
(4)严禁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不得含有“考取某职位人生圆满”“几大轻松岗位,考上即安逸”“你来,我培养你孩子;你不来,我培养你孩子的竞争对手”等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内容;
(5)严禁歪曲或者错误解读国家教育政策,不得在广告中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新政”等政策变化用语,不得误导学生及家长。
二、内容合规底线,务必要守牢
结合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下4类高频违规行为,一律禁止,各位经营者务必高度警惕:
(1)不得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宣称“保提分”“包上岸”“100%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保证提高多少分”“XX天记住XX词”“包工作”等保证培训效果的内容,无论明示还是暗示,均容易对教育培训服务对象产生误导,涉嫌违法。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不得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宣称含有“官方指定合作办学”“某某机构命题组”“阅卷组成员”“内部命题”“真题泄露”等内容,企图误导家长、学生认为机构与考试出题、阅卷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联,产生“有内部消息、能拿到真题”等不正当认知,涉嫌违法。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不得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名师大师”“知名院校”“状元学员”“成功上岸案例”等单位或个人的权威性、公信力或个人学员非典型案例进行推荐证明,包括发布“喜报”“红榜”、晒学员成绩、借知名院校背书等形式,涉嫌违法。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严禁虚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夸大机构实力;不得以人工智能(AI)伪造名师、学员形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同时,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主体责任高压线,需严格落实
(1)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时,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坚决不设计、不制作、不代理、不发布。
(2)严守校园广告禁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3)严格遵守“双减”要求。根据“双减”及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要求,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以“一对一”“住家教师”“高端家教”“众筹私教”“研学旅行”等名义,变相发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
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规范各类资格、资质及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违规广告行为,守合规方能促长远。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及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跟风、不盲目,面对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客观理智对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教育培训广告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广告。广大学生家长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