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止小企业傍名牌蹭热度,浙江大学将自己校徽中的“求是鹰”图形注册了商标,但因“求是鹰”和奢侈品牌阿玛尼的logo十分相似,在近日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也将国内高校保护校名声誉所遇的窘境再度摆到台面上。
近年来,不少家教、培训、房地产等商家冒用高校校名全称、简称的行为屡见不鲜,清华、北大等知名高校更是被“蹭”重灾区。为保护声誉与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内高校使出多重手段应对,比如官方发布警示说明、给校名注册商标,公布违法违规使用校名的企业名单,甚至将企业告上法庭。
其中,高校对校名、校徽等商标进行防御性的申请注册,已逐渐成为保护校名的主流手段,甚至有高校已对校名、校徽图案进行全类的商标注册。今年以来,海南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民航大学等多所高校接连发布声明,表示学校已对校名等依法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以期望对“蹭热度”“搭便车”等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有专家认为,高校防御性注册商标,好过事后维权。但也有意见指出,这并非一个长久之计,恰恰暴露了当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高校申请全类别注册是一个趋势
最近正值高校志愿填报关键期,浙江大学却因上述注册商标冲上了热搜。
此前,第一财经就此询问了代理浙江大学商标注册事务的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顾问张奕峰,他也是中国计量大学的商标法研究所所长,他辟谣称,浙江大学去年年底就对“求是鹰”图形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和阿玛尼并无关联,申请注册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小公司冒用这个图案。
他补充,浙江大学教学专业覆盖很多领域,比如农学、医学、法学、电子等,为了尽可能做到全品类、全覆盖的保护,浙江大学对“求是鹰”图形商标进行的是全类别注册,不是只注册教育类别。
近年来,商家“傍名校”以营利的套路层出不穷,不少企业尤其是教育培训类企业,喜欢冒用名牌高校的校名全称、简称或者校徽图案,大搞“擦边球”,甚至在早期,还有企业抢注高校校名的商标。
2025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起违法经营者利用清华大学中英文名称、校训以及二校门图片等实施混淆行为的案件,展示了一些公司的“蹭名牌”招数——在公司名称、微信公众号中故意加入“清大”等易混淆的简称,在活动通知或宣传材料中多次提及名校名称或使用名校的英文名称,使不明就里的消费者确信该公司具有名校背景。
对国内高校特别是知名高校来说,遭遇类似的碰瓷并不是新鲜事。为了保护学校声誉,越来越多高校通过申请注册商标与进行商标维权,来保护自己的校名、校徽等不被投机者冒用。
“当前国内高校注册校名、校徽等商标有一个趋势,就是对它们申请全类别注册。”张奕峰同时表示,早期很多高校只注册一个校名简称,后来逐步对校徽图案甚至校徽中的单独元素进行保护。部分高校还开始重视校名、校徽等的海外保护。他提到,已有一些高校在中国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对自家校名的英文版本进行了商标注册。
除了进行商标维权外,高校还有一个手段,即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可能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近年来自媒体等新型社交工具的兴起,针对高校的网络侵权行为高发,比如侵权方使用与高校密切相关的校名简称注册各类自媒体账号,在发布的文章和信息中引用高校公开发布的各类信息等,这条维权路对高校来说也并不简单。
“此类网络侵权行为,由于已有生效判决较少,目前还存在侵权主体隐蔽、管辖认定争议、高校举证困难、损失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诸多法律困境。”西安交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的柴晓玲、郭虎在今年7月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亦存在是否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校的公益属性是否能够参与商业竞争,校名简称的合理使用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边界如何确定等诸多难题。
在张奕峰看来,事先保护要好过事后维权,通过提前的商标确权,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学校的校名、校徽、标志性图形、英文缩写等全套标识。
问题如何根治
但是,也有专家并不完全赞同高校通过全类注册商标来保护校名的手段。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长期研究知识产权,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类似浙大的举动,看似是一个“完全理性”的决策,但更多是出于对核心标识失控风险的现实考量,高校需要靠穷尽注册来寻求安全感。长远来看,这些做法未必能解决根源性问题,还面临着是否合法的拷问。
2026年6月,新修订的商标法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被业界认为将重点打击商标“重注册、轻使用”、囤积商标等问题。其中,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新商标法还明确,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肖尤丹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恶意抢注知名高校校名相关商标但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高校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但高校将校名、校徽图形等进行全类别注册,甚至注册了烟草烟具、啤酒饮料类商标,如果高校长期不使用它们,是否也有囤积商标的嫌疑?
他认为,国内对于商标的认知尚存在偏差。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商标采取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而不是“注册在先”,“商标是要用的,要投入市场,注册了许多商标不用,是一种典型的商标异化”。同时,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使用过程中积累的商誉,这与公立高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属性,存在一定冲突。
实践中还有一个难题是,由于许多大学的简称相同,如果某一所大学用校名的简称申请商标注册,有相同简称的大学可能会提出异议。多年前,湖南大学曾经将“湖大”作为商标申请在七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由于担心“湖大”简称被湖南大学独占,湖北大学就对处于公告期的七个“湖大”商标提出了异议。
肖尤丹认为,知名高校对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不能仅仅落在商标法这一个维度上,也不能只由高校自行处置。知名高校的校名、校徽等也关乎广大消费者利益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高校来说,它们面对的侵权行为数不胜数、屡禁不止,它们能有多少时间、金钱来进行商标维权,况且有时候高校进行维权,反而会提高对方的知名度,指望诉讼解决所有的问题,其实会落入‘死循环’。”他说。
肖尤丹表示,应该重视高校校名、校徽这类标识的公共性,对高校校名等单独作出规定予以保护。“比如国家可以对高校校名这类标识列一个保护清单,划清它们商业使用的边界,从行政层面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曾建议修改《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将高校校名等纳入特殊标志管理的范围。他认为,高等院校校名、校徽等标志同样具备“标志主体的特定性与公益性、标志客体的可商业性、权利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属于非商业性机构但又可能被用于商业用途的标志,完全应该纳入特殊标志的范围予以保护。
一直以来,还有一种业界意见强调,学校应当与校办企业脱钩,避免卷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校办企业彻底与学校脱钩,消费者也自然不会把那些企图与高校“攀亲”的企业与名校联系起来,这些企业借高校金字招牌的企图也很难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