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比较法学院和人权法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的教学进行定向督导,重点听课。比较法学院的一些教师进行双语教学,包括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在讲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外语能力,希望学院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继续保持这一特色,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的教师授课专注,有深度,特别注重教学中与学生互动,启发学生兴趣和独立思考。
2025年春季学期我们对刑事司法学院的教学进行定向督导,督导专家对该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进行了重点听课,期末举办座谈会,反馈和交流听课情况。刑事司法学院教师以高度职业责任感从事教学工作,他们抓住研究生教学工作特点,在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研究能力、问题意识以及做好论文选题,他们创造性地采取授课组“双师同堂”授课模式,即接力授课的两位教师,或资深教师与年轻教师,或专任教师与校外专家组成授课组,共同参与授课,通常一位主讲,一位旁听辅助,协助做好教学互动。这是研究生教学方式的创新,是我校早期导师组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模式的延续,这一过程教师要付出更多时间和辛苦,但是学生的收获很大。很明显两个人的力量超过一个人的力量,比如邀请校外中国企业协会的专家讲授企业管理方面的课程,校内专任教师旁听做补充,既有专业深度,又有大量一线案例实例辅助教学,学生大开眼界。又比如年轻的任课教师主讲论文写作,讨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学术问题和论文选题,另一位资深教授旁听和对学生选题提出意见,引发讨论互动,这样的课程既有启发性、研究性,也能有效帮助学生做好论文选题。
督导专家对以下各位老师在上一学年中的授课表现给予优异评价。
接第(一)部分:
5.张钦昱教授:
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
“经世济民,法治天下!学好经济法,走遍市场经济都不怕!” ——张钦昱
张老师讲授的《经济法学》课程,课前准备充分,课件制作规范清晰,课程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他的授课不囿于对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一般性阐述,而是将经济法主体与民法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彰显其独特性。他将民法高度抽象之人与经济法相对具体之人;民法个体之人与经济法集体之人;民法理性思维之人与经济法感性之人;民法自私利己之人与经济法克私利公之人进行对应比较,深入探讨。张老师对经济法主体的全新阐释,融会了中外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适用实例,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较强的实效性,这不仅有利于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还能增强学生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张老师授课逻辑缜密,思路清晰,内容娴熟,加之走位教学,辅以恰当手势,语言表述抑扬顿挫,富于激情,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亦吸引了其他非本班学生前来旁听。(赖修桂督导)
6.张卓教授:
社会学院《认知神经科学》
“期待认知神经科学的课堂研讨,不仅能够帮助学生解码大脑的奥秘、拓展人类认知的边界,而且能够重塑自身的坚韧、睿智与幸福。”——张卓
张卓老师讲授的《认知神经科学》课程其教学模式别具一格。张老师采用小组报告教学法,提前对报告做出细致规划,她要求学生选取的报告文献为近3年内发表的英文文献,期刊影响因子>5.0 或者文章引用率超过200次;她要求完成报告为3-4人一组,每人均须参与ppt陈述,ppt文字内容均为英文等,研读前沿优质英文文献使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张老师还要求每个报告人做完报告后,其他同学要向报告人提问题,报告人要回答问题。在报告和提问环节,学生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回答问题,这有助于提高学生们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思维敏捷度。此外,通过提问和回答问题,学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报告内容,培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报告结束后,张老师及时给予专业点评,帮助学生认识提高认识。在准备报告过程中,学生通过沟通协作,锻炼了团队合作能力,提高了学习主动性。这种互动式教学,极大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感,有效提升了学习效果,还为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打下基础,是值得推荐的优秀教学范例。(李立督导)
7.郭宏彬副教授:
民商经济法学院《保险法理论与实务》
“我的课堂力求做到三个结合:教学方法上,讲授与研讨相结合;教学内容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效果上,知识和技能相结合。” ——郭宏彬
郭宏彬老师主讲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课深受学生好评。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门槛高,即使在民商法专业的学生中,非常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法理论的同学也并不多。郭老师深耕保险法理论20多年,撰写多部专著和多篇论文,有扎实的保险法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知识,深受学生信赖。他备课认真,教案准备充分,课件生动活泼,能结合有影响的案例说明保险法基本理论,启发学生如何把握重点难点,解决实务争议。郭老师注重教学过程的互动,课程中间适时插入小组讨论启发学生思考,授课效果好。(管晓峰督导)
8、吴镝飞讲师:
刑事司法学院《刑事法研讨》
“刑法学博大精深、魅力无穷,学说林立、观点纷呈,希望有更多的学子能成为刑法学的后继之人。”——吴镝飞
旁听吴老师讲授的《刑事法研讨》课,内容是犯罪论体系的学术史与方法论,涉及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吴老师对比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造差异,指出前者是对犯罪进行描述的体系,后者是评价犯罪成立的体系。吴老师对费尔巴哈、李斯特、罗克辛等德国刑法学家的刑法学思想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诠释,阐明了德国犯罪论体系从李斯特的“鸿沟构想”到罗克辛的“架桥构想”的演进路径,刑事政策从局限于刑事司法到合乎法治国要求的实质转变。吴老师的授课语言精炼,讲解清晰,观点鲜明,自成体系。他在课中不时提出问题,如李斯特的刑法与刑事政策相疏离的“鸿沟构想”与其整体刑法学思想是否存在矛盾?费尔巴哈、李斯特与罗克辛的刑事政策各自有何差异等,均得到了同学们的及时回应,富有启发性。面对80多名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吴老师坚持走位教学,凭借坚实的学术功底、富于感染力的讲授以及精准把控教学节奏,成功吸引了学生注意力,同学们认真记录笔记,教室里充斥着敲击键盘的声音就是对吴老师授课的高度肯定。(赖修桂督导)
(未完待续)
作者:李巍
编辑:郭东阳
审核:宋欣、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