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为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幼儿园的小朋友在玩游戏。张鹰 摄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于2024年11月8日审议通过,并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新时代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制定《学前教育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办好学前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学前教育文件,全面系统地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作了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把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关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进一步确认、巩固和拓展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经验成果的客观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国学前教育事业要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迫切需要深入回顾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把经过长期检验的成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制度确认和巩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果,为引领学前教育事业未来方向、深入推广拓展有益经验,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实现教育强国战略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深入推进,一方面,有的文件未能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内容比较零散、效力层级偏低、衔接度不够、执行力不强等问题逐渐凸显;另一方面,依据现有规定难以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难题,迫切需要加大制度更新供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要求,推动宪法落地实施,需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一部专门的学前教育领域法律,对学前教育制度建设作出框架性安排,搭建起学前教育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制定《学前教育法》,是积极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形势变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办好学前教育,是实现幼有所育目标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家庭养育负担较重、学前教育质量有待提升等因素,客观上影响了家庭生育意愿。新制定的《学前教育法》,着力推动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养育教育难题,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制定《学前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坚持党的领导。学前教育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办好学前教育的根本保证。这次立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事业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难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着重解决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投入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切实增强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法治对学前教育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坚持守正创新。学前教育立法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牢牢把握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充分体现学前教育是重要公益事业的基本定位,明确政府举办为主、公益普惠发展方向等基本内容。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共识,面对争议分歧较大的难题,勇于担当作为,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避免部门利益固化,避免在关键问题上徘徊不前、犹豫不决,为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创新性制度举措。
坚持面向未来。立法过程中,既做到立足国情实际,也做到面向未来发展,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从幼儿园长期健康发展着眼,对学前教育事业未来发展进行谋篇布局、统筹规划,坚持高起点、严要求、高标准进行顶层制度设计,要求有关方面着眼长远、克服困难,确保实现“幼有所育”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学前教育法》共85条,分为9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性质定位、政府责任、发展原则、管理体制、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
“学前儿童”章,确立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幼儿园”章,对幼儿园规划配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建设、幼儿园设立条件、幼儿园变更终止、幼儿园内部管理、社会资本办园问题等作出规定。
“教职工”章,规定内容凸显两条主线:一是严格规范教职工任职资格条件,确保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二是加强教职工权益保障。
“保育教育”章,对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安全责任、紧急情况处理、玩教具和图书配备、幼小衔接问题等作了规定。
“投入保障”章,对学前教育投入机制、财政补助经费、免费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作了规定。
“监督管理”章,主要是关于学前教育领域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学前儿童及幼儿园安全、幼儿园收费标准、预算管理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并就学前教育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
“法律责任”章,按照行为主体划分,分别确定相关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本章通过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有相应违法行为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附则”主要是对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军队幼儿园的管理、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和本法施行日期作了规定。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
《中国教育报》2025年06月04日 第04版
作者: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