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收到一起关于“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学费收费标准是否需要教育部门审批呢?”的咨询,这个看似并不复杂的问题,实际涉及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定价机制和监督规范。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撰写此文以厘清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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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考助学?
对于“自考助学”的定义,笔者检索到以下法规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闽教规〔2022〕5号)
第三条 自考助学是指助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自学考试课程大纲的要求,帮助和指导自学考试应考者系统性学习相关课程的活动。
上述规定对自考助学都作出了明确定义,据此可知,自考助学是自考助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对自考者进行的采取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授课形式的教辅指导,以帮助自考者完成学业并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的教辅培训活动。
该活动虽与学历教育存在衔接(自考者最终可获得相应的自考学历证书),但笔者认为自考助学活动不同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系统培养,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辅培训类活动,应属于非学历教育性质的范畴,而不属于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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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学费收费标准
是否需要教育部门审批?
目前我国自考助学主体主要包括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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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依托本校教育资源举办的自考助学班,其办学行为纳入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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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
在国家法规层面,尚未对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收费定价机制进行统一规定,但已有部分地区对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收费定价机制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号)
二、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2.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考助学的民办学校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闽教规〔2022〕5号)
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辅导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
第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七)物价部门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行为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296号)
二、自考助学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考虑到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于教育投入不同而导致的培养成本的差异,以及受教育需求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拟对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即以基本收费标准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校自考助学的收费标准。具体浮动幅度为:各专业,包括文史、理工和艺术类上、下浮动幅度均为20%。
三、自考助学收费政策的其他规定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校自考助学收费标准的同时,普通本专科类高校应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应报设区市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自考自学收费标准经备案同意后,应保持至少一年的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从上述各地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于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呈现两种监管形态: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监管形态的差异反映出不同地区对自考助学机构市场化程度与行政干预的平衡考量。收费审批制有利于加强对收费的行政管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定价自主性和灵活性,收费备案制则赋予了自考助学机构更大的定价自由度,有助于激发竞争活力与服务多样性,但可能因监管滞后导致收费乱象滋生。
至此,对于本文探讨的问题也有了较为清晰的定论,即对于自考助学这类的教育机构其收费定价还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需根据自考助学教育机构所在地的收费管理政策具体而定,为进一步规范这类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笔者建议还未出台相关规定的地区应尽快明确自考助学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政策,促进自考助学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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