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有关样品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样品提交的必要性: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这通常是为了让采购方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产品的质量、规格等信息。
样品的处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则应明确规定样品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需要归还给投标人以及归还的时间等。
样品与评标的关系:样品的质量可能会影响评标结果,但具体如何影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样品的成本负担:对于提交样品产生的费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
样品的保存和使用:为了保证公平性,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样品如何保存和使用,以避免样品被不当使用或损坏。
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且应当明确规定样品的处理方式、样品与评标的关系、样品成本的负担、样品的保存和使用等内容。” 这样能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