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完试之后,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好,说押题厉害,说命中率高。
我们一方面惊喜于我们资料对考题知识点的基本全部命中,另一方面依然还是想对同学们说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或者“看懂答题逻辑了”。
2027届考研,我们依然会继续加油!
本文汇总《2026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命中统计+考题解析》。命中就是命中!没有就是没有!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考研加油!
——震川考研
2026届华政考研法学综合
真题(回忆)、参考答案、命中统计和考题解析
一
考题规律总结和综述
1、总体评价
法综共13题,除刑诉1题超纲,其他12题全部命中全部考点!而且多数题目基本都可以利用我们资料原文答题!以下备注“一字未改”参考答案的就是“一字未改”!以下标注的页数,欢迎大家对比查找!各个版本的资料页数可能有差,但我们既然标注了,肯定就是有!
另外,即便是刑诉1题超纲,其实也在我们的刑诉法最后一套卷中命中几乎一样的题目模型和设问!(详见下述解析)
2、题型、题量、排版、设问等
2026届的法综命题题型并未完全延续2025届、2024届和2023届的考题:
(1)题量
题量再次恢复13题,宪法依然只考1题,除此之外,其他六法都是考察2题。
(2)题型、分值
各科目题型、分值都有一定的变动,突出体现在:
①分析类题目的比例(题量)进一步提升。2025届分析类题目占比一半以上(具体为7道,含法条分析、材料分析、案例分析),而今年2026届的分析类题目为9题!也就是说,只有4题是非分析类的题目。
②各科总分值变动较大,法理和法史均为15分,宪法为10分,诉讼法为20分,其他三法即民法、刑法、经济法均为30分。
③“相同题型分值不一定相同”的情况已经成为默认规则。为了适应上述各科的分值变动,“相同题型分值不一定相同”的情况较多出现,比如,同样是案例分析(材料分析),法理中的分值只有9分,宪法的分值是10分,刑诉法的分值是10分,其他科目的分值多数为15分。再如,同样是法条分析,法史中的分值只有9分,其他科目的分值多数为15分。
④民法继续回归案例的考察,且分值维持高位,为15分。
⑤民诉不再考察案例,而是回归了多年前的简答(类论述)的模式,而且,民诉的本题设问相对“庞大”,完全可以当成是论述题对待,但分值只有10分。
⑥法理再次回归考察简答(辨析)类题目,且分值较少,为6分。
(3)题目排版
题目排版依然不再按照题型安排,而是按照科目一到科目七分别七个部门法依次排开,预计,此模式可能还会延续几年,但具体哪些科目对应哪些题型是不一定的!
(4)设问形式
虽然题量为13题,但按照小问来算的话,整章卷子一共可以拆分为26小问,可以说,法综的考察“小设问”形式已经成为常态,乃至于同一个设问中会涉及到多个考点,比如经济法法条分析,看似一题,实则3问,再如民诉简答题,看似一题,实则也是3问,法史的简答题,也是看似一题,实则2问,再再如其他所有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区分诸多小问进行考察,所以,实际的答题量有增无减!
(5)兜底说明
作为兜底说明必须强调:以上变化,依然不代表常态!即,2027届同学,仍然不能只按照前述题型、题量、出题规律来应付复习!我们认为,当前法综考研,7个部门分别都有7种问法可考!这个规律早在几年前我们就说过!
详细可以参考我们的《法综习题册》!
3、命题思路
2026届的法综命题知识点、命题思路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1)灵活题目依然很多!尤其对于案例题!典型表现就是刑诉法、宪法,同样表现还有经济法。题目相对都很灵活。
(2)超纲题依然存在!当然,利用一定的答题技巧,基本也都可以用笔记原文或变通来答题。
(3)习惯性考察大范围内的基础点!首先,要说明的是,当前华政法综考察大纲范围的确较大,典型表现是刑法和经济法,其次,要说明的是,虽然范围广大,但考察的往往是基础,或者虽然并不算基础,但只需要通过常规学习、适当学习就能应对的,典型依然是我们的刑法和经济法。
(4)商法可考性较大增强。至少在2026届考题来看,出题人是偏向于考察商法的,乃至于直接考了2题!
(5)重视考生的审题能力,一定要注意看清题目问法!尤其是问题的转化,对于某些考生认为的超纲题或者不会做的题目,其实背后的原因更可能是你的审题能力或者转化能力的问题。
(6)重视基础知识点是永远的真理!几乎每个部门法都是有难有易两道题!当然,有些简单的题目会带点“幺蛾子”,比如,诸多法条分析类的题目,会让考生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评价,此类观点性的内容并非“背多分”,事实上也无需背诵,就能答题得分,这对于有一定文字表达功底的考生是利好,但对于只会死记硬背的同学来说,考场遇到就有点捉襟见肘了。
(7)民刑案例考察的尤显基础,一如前述,出题人似乎在下意识的从“难”和“易”之间寻找平衡,如果题目考点较难,那么得分可能偏开放或通过设问降低难度,反之,如果考点本身简单,那么可能通过增加答题体量或追加设问的方式来实现难度的平衡,诸如此类的小技巧(趋势)适当观察即可明显发现。
(8)总体评价来说:几乎一半以上的题目,或是因为知识点本身原因,或是因为答题技巧原因(尤其是题目转化),或是因为设问方式原因(尤其是考点用词特殊、小问罗列、出题不明三大原因),导致其答题并不那么简单,这种情况和2025届有些类似,但和2024届一目了然地简单不太相同。从学习的角度,考生不能只学,必须要练习!练习各种题目,各种设问方式,各种知识点排列组合和结合考察!
4、给我们2027届考研的启示
(1)复习尽量还是要全面,并在全面的基础上,适当进行拓展,包括冲刺笔记第二板块,必看的,包括平时震川考研发布的增补内容,必看的!虽然今年2026届并没有考到!
(2)重者恒重的知识点依然是重点(底层知识点的重要性依然强大,不可忽视)。重者恒重是所有考试的基本复习思路,但2026届华政法综考研又告诉我们:重者恒重的“重”不仅包括重要的知识点,而且包括“底层知识点”!
(3)超纲题很多时候是不会答题导致的、不会审题导致的,学得好,也要答得好,才能得分!当然,如果真的是超纲题,作为考生,其实完全可以不用理会,因为,一是你复习不到,大海捞针不可取,二是超纲题大家都超,其实相当于无效题,三是即便真的是超纲题,答题技巧也可以帮助你得分。
(4)不管是哪个法,即便其范围很广很大,也不能轻易舍弃知识点,因为此类广大范围的科目,一旦考到,往往是简单题,就看你有没有背到!
5、其他说明
以下统计中,我们冲刺笔记中有的,精讲笔记一般只会更全!我们法综精讲笔记是700多页且区分为上下册,冲刺笔记正文约为300页(除去拓展知识点)。官方指定的大纲范围如果用教材来复习,不管是页数上还是字数上,大概是我们的精讲笔记的4倍多!
我们反复强调过,法综复习,不用看教材!就用我们的笔记即可!好比政治复习,一般很少人看政治大纲,而且如果真的考到教材有我们资料却没有的点,即便你看教材也很难关注到的!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以下真题仅为考生回忆真题,或有用词不正确等问题,欢迎指正】
二
考研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命中统计和考题解析
一、法学理论(15分)
1、概念分析题(6分)
法制与法治
【参考答案】
法治是一种有价值的政治理想。
在国内近些年的讨论中,法治的这种理想性往往被表述为一种“良法善治”。
从这个关于法治的稀薄但基本的概念共识出发,我们就能首先排除两种相对较为极端的概念混淆。
“法治”不同于“法制”:
(1)“法制”一般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只要一个国家拥有一套大致有实效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说这个国家拥有法制。
在将法律视为工具这个意义上,法制实际上是一种可与人治相兼容的治理模式。统治者如果认为相较于其他统治手段,通过法律制度的治理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统治目的,他就会着手推动并维持一套法制。
(2)法治与上述观念显然存在本质的不同。法治的要点就是法律对全体政治共同体成员都有权威性,特别是对最高统治者。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73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23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7命中“法治”不同于“法制”知识点
【本题评析】低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时隔多年,法综法理再次出现简答题/辨析题考题,再次印制了我们的判断:华政考研法综考察题型不再固定,所有法都可以考所有题型!
本题为简单的背多分题目,背到就有!基础知识点就是常规得分点!考生务必重视基础学习!
2、案例分析题(9分)
1988年出台《河北省老年人保障条例》……修订……新条例最引起热议……媒体报道称法律禁止啃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1、道德
道德是一种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并非自然的产物,也不是由抽象的人性先天决定的,它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
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和形式都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在任何社会,不同主体(人或人群)的道德之间都既有差异性又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决定了每个社会都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
而每个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之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3、我国法理学界在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一般先把道德分为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认为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根本对立的。
二、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
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在任何社会,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
四、材料分析
材料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新闻媒体之所以对“啃老”话题产生争议,就是因为……
同时,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在材料中也得以体现,比如……
最后,法律与道德是能相互作用的,正是对啃老话题的讨论和现实发酵……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51-53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19页完美命中,模拟卷12套卷3命中几乎一样的设问和考点“请运用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对本案进行评述”
【本题评析】正常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但,本题是分析题,所以需要加上分析。以上参考答案中除了最后的分析,其他均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属于典型的法理式考题,即,提供一份材料,并指出某具体知识点,让考生阐述,几乎所有年份,只要法理考察案例分析的,都是类似模式,此类题目唯二的难点是:
第一,答题量较大。此类题,不建议考生缩减答题量,比如,本题中,按照设问考生是较难判断是否需要写“相互作用”的,此时,作为完整答题,推荐要写,否则,从批卷紧的角度而言是容易扣分的,当然,如果批卷宽松,也学不用写这么多。
第二,结合分析。此类题,很多考生容易忽视材料,不写结合分析的内容,此点一样容易在批卷紧的场合下失分。
基于以上原因,编者认为,本题的难度当为正常难度题目,只要考生利用震川笔记背诵,考试考到全部抄上,就能获得几乎完全的分数了。考试加油!
二、法律史(15分)
3、简答题(6分)
礼,五礼的内容
【参考答案】
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加强国家的统治力量,在损益殷礼的基础上制定了周礼。
……
内容:“五礼”是周礼的重要内容的归纳,五礼包括:
(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88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26页完美命中,10月模考卷命中同一考点“如何看待西周时期的礼”
【本题评析】低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知识点在2016届考过,时隔10年再次考察,但角度不同。
本知识点较简单,实际考试答题中,对“什么是礼”的问题,可以简要去阐述,以上答案的表述是最完全的,但受限于本题分值,其实可以适当缩减答题量。
另外,针对五礼的内容,考生应当全面阐述,不能只列名词。
4、法条分析题(9分)
结合法条,分析法国某宪法法典的主要特点
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参考答案】
1958年宪法,史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
内容和特点:
(1)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宪政体制。
(2)形成了双重执政权的格局。
(3)削弱了议会权力。
(4)完善了宪法委员会制度。……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47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48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其实相对较“偏”,作为非法史专业考生,可能对本知识点比较陌生,但只要背诵过笔记原文的都能答出。本题给考生的提醒是:只要笔记中涵盖的,考生应当尽量记忆,比如本知识点,笔记中明确标记为了二星考点,故应当记忆。
三、宪法(10分)
5、材料分析题(10分)
……网络时代……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人在曹营心在汉”……谈谈“休而不息”这一现象。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一:劳动权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谋生的权利,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广义的劳动权与工作权等同。
休息权是指为了维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继续存在和发展,由国家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提供的消除疲劳、恢复劳动能力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限制:休息权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对公民的休息权进行相应的限制。
材料中反映的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侵犯,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但此种劳动权必须匹配相应的休息权,材料中的“休而不息”的现象明显违背了此项权利。
参考答案二:“离线权”:离线权通常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可断开数字工具而免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的权利。
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
1、离线权具有如下特征。
……
2、离线权的主要目的
……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34页可以答题(以上答案一休息权和劳动权内容均为笔记原文),冲刺笔记68页可以答题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以上页数下的休息权知识点可以适当应对本题,但并不足以得到满分,考生仍然需要适当拓展,或者学习以上参考答案二中的内容拓展答题。另外,以上参考答案一中休息权内容为笔记原文摘抄,与本题非常匹配,一字未改,但是整体的答题量是不够的,需要考生在此基础上拓展!
本题,其实不难,围绕笔记中的劳动权和休息权内容进行适当拓展即可得分,但是,基于诸多同学并不会自由阐释,故本题的难度最终定位为中等难度题。
华政宪法考试,不管是法综还是专业课,从历年真题来看,几乎有一半的年份是不能仅仅凭借教材原文来答题的,即,需要在笔记或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自由阐释一些内容,才能得到理想分数。这,也是我们的宪法的难点。当然,万变不离其宗,知识点的背诵才是得分的基础,考生加油!
四、民法(30分)
6、案例分析题(15分)
甲乙于8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到期……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1)共有几个处分行为?
(2)甲乙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3)乙何时取得房屋?
(4)乙丁合同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处分行为。
分别是: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的物权行为和乙为丙设立房屋抵押权的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使权利直接产生转移、限制或者消灭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直接作用于既有权利,使其发生转让、内容变更、设定负担或废止。处分行为具有直接性和绝对性,直接性表现为处分权人实施处分行为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绝对性表现为权利变动的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
(2)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于8月20日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负担行为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于8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自该日起成立并生效。
(3)乙于9月20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甲乙于9月20日完成过户登记,故乙自该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4)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虽负有通知义务,但违反该义务不会引起转让抵押财产之行为无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乙和丁的买卖合同当事人适格、意思表示无瑕疵、标的物不违法悖俗,亦不欠缺其他特别生效要件,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98页(处分行为的概念)+235页(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234页(不动产物权的变动)+230(法律行为的生效)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68页+184页+183页分别命中,模拟卷12套卷8命中考点“法律行为的生效”、卷11命中类问法题目“本案有几个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各自效力如何?”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笔记命中全部考点,但本题为案例分析题,故需要结合阐释方能得分。
本题,考点相对简单,但能说理清晰到位的恐怕不多,原因依然在于考点过于简单,正因简单,所以很多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很容易忽视有关基本乃至于认为不重要的原理,进行只追求所谓的民法学习理解记忆,从而导致说理不清。民法,首重基础,虽然基础不代表背诵知识点本身,但按照当前法综民法的出题模式和趋势,考生应当至少将很多时间放入背诵上来,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解记忆,方能在答题的时候下笔有物。
另外,从答题角度而言,以上答案也不能算是绝对正确,实际批卷中,的确存在只要言之成理、适当说理即能得分的情况。
最后,就我们民法2026届的考题而言,编者认为是较为简单的,2026届虽然同样回归了案例考察的法综民法模式,但难度却是有所下降的。
7、论述题(15分)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种是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分为三类,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直接分为四大类,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和无效。
一、法律行为的生效
1、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产生法律约束力。
2、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所有法律行为生效所应具备的共同条件。通说认为应包括以下:
①权利主体:应具有行为能力;
②标的:确定、可能、合法和妥当;
③意思表示:健全。
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条件。
二、无效法律行为
1、概念:无效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含义:
(1)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
(2)当然无效。既不需要任何人主张,也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当然不发生效力,任何人皆得主张其为无效,亦得对任何人主张之。(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争议时,所提起的法律行为无效之诉,但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仅具有宣示性质)。
(3)自始无效。在法律行为成立时,自始不会产生行为人所要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4)确定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不仅在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此后也没有任何可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三、可撤销法律行为
1、概念:可撤销法律行为指因意思表示有法定的瑕疵而可被宣告撤销的法律行为。
2、行使: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但是,与其他形成权仅须权利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必须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法律行为的,才发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还规定了限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除斥期间)。
四、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1、概念: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则应由第三人确定,因而效力处于未决状态。
后果: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确定或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31页+239页+242页+243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183页+186页+187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除了第一段总述,其他均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唯一难点就是需要考生将以上标注的页数的4个知识点整合成一个体系进行表述答题。除此之外,只能算是简单的知识点题目。
自从华政法综民法考察论述以来,民法的学习并不局限于所谓的理解记忆,而应当以记忆为基础进行理解复习。本题的考察,给考生的启发是:考生需要立足知识点本身,构建一定的体系进行复习,否则,如果仅单独的复习某个或某些具体知识点,往往无法窜连成一个完整的大的知识体系,此时,遇到诸如2026届法综民法论述题的题目就难以招架。
五、刑法(30分)
8、法条分析题(15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析立法目的和适用。
【参考答案】
1、概念: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立法目的: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之罪,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女性保护而进行的修订。应看到,未成年女性的生殖器官、智力和思维能力依旧处于未完全成熟状态,对社会行为的利害情况缺乏识别能力,无法完全认识性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刑法在前述强奸罪中将性同意年龄设定在14周岁。在实务中,未成年女性由于生活在特殊职责人员的照护之下,与其形成了特殊的生活依靠关系。我们有理由认为,当未成年人女性面临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时,更容易被迫同意发生性关系。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设定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本质上将此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6周岁,强化对处于特殊职责人员照护下未成年女性的人身权利保护。
3、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特定职责伦理关系和少女身心健康权,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但“已满14周岁”只是本罪的界限要素。换言之,如果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但确实以为对方已满14周岁的,也成立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处于被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状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需违背被害人意志,只要行为人与负有照护关系的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即成立本罪;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换言之,本罪为典型的身份犯,行为人利用身份形成的特殊关系对未成年女性进行性侵,因此主体身份体现了对未成年女性较强的看护、照顾性质;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未满16周岁的少女。如果行为人确实以为对方已满16周岁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4、本罪的认定注意要点
(1)特殊职责并不限于法条列举的上述领域,而是包括其他领域的特殊职责,如狱警对被收监的少女就具有看护、教育等特殊职责。但是,并不是只要存在看护、教育、医疗等行为外观,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只有对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实质性的管护、指导等作用的职责的人员,或者说行为人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少女的健康成长具有某一方面的“职责”,使得少女在相关领域对行为人形成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不需要行为人积极利用特殊职责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更不需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即使少女同意乃至主动要求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本罪。
(4)所谓“发生性关系”,指实施狭义的性交行为,不包括实施性交之外的猥亵行为。
5、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范围不同。强奸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负有上述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强奸罪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
(3)如果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违背其意愿,迫使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99页完美命中(但立法目的需要考生自己适当编写),冲刺笔记117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但题目设问中的“立法目的”需要考生适当编写。以上参考答案,除了立法目的,其他均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所涉考点是刑修十一的新改内容,一如我们之前所说,刑修十一和刑修十二将会是我们最近多年的核心考点,2026届法综刑法考察本点本身并不意外。
本题答题难点主要有二:其一,立法目的部分需要考生自行编撰,在了解法条大意的情况下,即便没有背诵知识点也能编出,此点对于有一定自我阐述能力和表达功底的考生来说非常简单,但对于自我阐述能力较差的同学可能较难,考生平时应当在模拟测试时适当注意训练此方面能力;其二,本题第二个小问设问模糊,不清楚是回忆题目不精准抑或是其他原因,但不管是什么表述,理论上,在答案中写出“构成要件”+“认定”+“罪名辨析”的内容,当属于本题的应有之意,因为,本题的分值其实很大!纵观历年真题,法综法条分析从未出现过如此高分的题目,所以,答题理应多写。至于有考生说本题是否可以只写单一的“具体适用”规则,我的看法是:如果批卷宽松,可能也能得满分,如果批卷较紧,则不太好说了。
9、案例分析题(15分)
甲乙丙丁四人合谋抢劫,……将赵某诱至宾馆……甲接过乙的尖刀又刺赵某数刀……再次返回旅馆取财物……赵某因大失血死亡。
(1)四人的行为性质?
(2)丙丁是否对刺伤赵某负责?
(3)返回旅馆再次取财如何评价?
【参考答案】
(1)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抢劫罪既遂,甲乙二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①第一阶段:四人构成共同抢劫
抢劫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情形中,甲乙丙丁四人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以及捆绑、封嘴等行为强行劫取被害人赵某的财物(现金5000元及财物寄存牌),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四人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第二阶段:甲乙二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甲乙二人持续刺向赵某胸部等要害部位,具有导致赵某死亡的高度风险,赵某的死亡结果应当归与二人的伤害行为。但二人主观上并不非追求赵某的死亡结果,而是为了继续劫取财物,故该行为不应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应当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丙丁二人由于共同犯罪预谋仅限于“采用尼龙绳捆绑、封箱胶带封嘴”进行抢劫,未涉及致人死亡内容。在甲、乙实施杀人行为时,丙、丁已离开现场前往取财,对杀人行为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行为,丙、丁无需对甲、乙的实行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仍限于共同抢劫。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抢劫罪既遂,甲乙二人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
丙丁不需要对甲乙刺伤赵某的行为承担责任,甲乙二人属于实行过限。
理由如下:
①主观上缺乏共同故意:四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仅限于实施抢劫,具体手段为捆绑、封嘴。对于甲、乙临时起意、超出预谋范围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丙、丁既未参与预谋,也未在行为时与甲、乙形成新的共同杀人故意。
②客观上缺乏共同行为:在甲、乙实施杀人行为时,丙、丁已因分工离开现场,并未在现场提供任何物理或心理上的帮助、支持,与杀人行为无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人仅需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对其他共犯的行为负责。甲、乙的杀人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也即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此过限行为,其他共犯人(丙、丁)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
丙、丁的该行为属于其抢劫犯罪行为的延续,是其抢劫犯罪既遂后的后续处置行为,不单独构成新的犯罪。
丙、丁持劫得的财物寄存牌前往旅馆取财,目的是实现对其抢劫所得财物(寄存牌所代表的财物)的实际控制和非法占有。该行为是其抢劫犯罪实行行为(暴力劫取财物)的延续,无需单独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不能认为是三角诈骗罪未遂,因旅馆并非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而是赵某财物的占有辅助人。同时该行为也不能认为是新的盗窃罪或侵占罪,因为其意图占有的财物是之前抢劫犯罪的“赃物”。此类实现抢劫赃物价值的行为,应当被吸收进抢劫罪中一并评价。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312页(抢劫)+241页(实行过限)命中考点,冲刺笔记124页+96页分别命中考点,模拟卷12套卷4和10月模考都涉及到共同抢劫考点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笔记命中相关考点。但本题是案例题,需结合分析,按题阐释方能得到多数分数!
本题考察知识点非常常规,核心知识点为抢劫罪(共犯)与实行过限,当然,也可以加入抢劫延续行为的判断的考察,但后者其实依然是正常的抢劫罪的知识点范畴,并不难。
本题一定要说难点,可能在于知识点的隐藏性,除了前述提到的2个核心考点外,本题如果深入探讨,可能仍需讨论三角诈骗的问题,当然,实际批卷是否在此处藏有分数难以预料,一般来说,考生只要按照前述答案回答出核心考点基本就能获得多数分数。
纵观历年法综刑法真题,除了很偶尔的年份(比如2025届),多数情况下一直都倾向于基础性考察,2026届也不例外,请考生坚持全面复习基础知识点的方针,适当结合民刑案例手册中的简单案例分析题作为训练,基本足以应对法综刑法的多数题目。
六、诉讼法(20分)
10、简答题(10分)
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体系
【参考答案】
一、含义:证明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证明标准可以从两方面看待:
(1)从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角度看,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其证明责任就没有卸除,就要承担主张事实不成立的不利后果;
(2)从审判人员角度看,对被证明的事实,审判人员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程度,否则,审判人员就应作出对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认定。
二、作用:证明标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标准具有抑制当事人起诉并指示其如何起诉的作用。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主张的事实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的举证是否充分,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类型和主张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因此,当事人会根据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在起诉时选择合适的诉讼类型并恰当地提出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张。
(2)证明标准具有促进、引导当事人举证的作用。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自由评价后对待证事实作出判断的尺度,它是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这一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会影响当事人的举证动机、举证策略、举证路线以及举证重心。
(3)证明标准具有决定免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作用。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时,就免除了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否则,不能免除其证明责任。因此,证明标准决定了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应当达到的证明程度。
(4)证明标准具有落实公共政策导向的作用。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待证事实为“真”的最低证明程度要求,其实就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标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并非发现案件真相,而在于及时终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定分止争并使司法裁判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的公共政策并不鼓励耗费过多的社会资源和公共成本去解决私人纠纷。为落实这一公共政策导向,民事诉讼实行较低的证明标准,即在不放弃发现客观真实的追求的同时,以较低的证明程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从而落实国家对于私人纠纷解决的政策导向。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
(一)“客观真实”一元化标准
1、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
(1)“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即是真实可靠的;
(2)“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即证据是丰富的而不是单薄的。
2、评价:
(1)这种理想化的证明标准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是恰当的,可以督促司法人员尽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待证事实。
(2)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变革,证明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如果仍坚持“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与诉讼法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内在要求不符。对当事人而言,一般不拥有法院调查取证的手段,“客观真实”所要求的证明负担过重,会使许多当事人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证明标准
1、根据相关规定和理论,人们普遍认为我国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其理由如下:
(1)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这里的“高度可能性”即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能够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较强的司法公信力
人们对日常事务的认知往往是基于经验,而不是什么科学真理,那么这种基于经验的认识就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准确。所以,确立与人们依据经验进行认知的模式相一致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能够获得普遍认同。
(3)能够保障法官心证的客观化
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都是从主观的角度来讲的,因此不宜为审判人员之外的人所理解和辨别。
虽然诉讼证明活动本身具有主观性,但证明标准应当尽量客观,这样能够使得审判人员对事实的认定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和检验。
确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审判人员对事实的认定不符合这一标准时,人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就能够立即感受到,从而也能很好地规制审判人员的审判行为。
2、当然,相关法律也针对具体情形作出不同于高度盖然性的规定,比如:
(1)民诉法解释108条规定,法律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民诉法解释109条对当事人主张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见,欺诈、胁迫等事实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民事证据规定86条对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规定了盖然性标准,即“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可见,对于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只要达到较大可能性的程度即可)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07页+109页完美命中(分别针对第一问和第二问),冲刺笔记240页命中(只能回答第二小问)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满分答案。以上参考答案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本题一反最近几年民诉考察案例的趋势,考了一道看似简答,实则论述的题目,难点主要在于答题量较大。知识点本身并不难,背诵就有分数。
最近几年,民诉法的考察往往出人意料,要么超纲,要么太细,2026届的难度可以说是回归正常,但考生不可放松,民诉法依然有考察案例、细节知识点的可能性,考生复习的时候,应当抓住基础知识点,同时适当关注热点、细节点和框架性知识点。
11、案例分析题(10分)
2024年……B酒后驾驶……警车拦住……鉴定……达醉酒标准……提起危险驾驶罪公诉。
(1)未经立案先鉴定是否合法?
(2)能否自行委托鉴定?
(3)公安是否有权管辖?
【参考答案】
(1)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理由如下:(关键在于判断出抽血不是刑事侦查行为)
①对有醉驾嫌疑的驾驶人员进行抽血鉴定并非刑事侦查行为,而是一种血样检材提取行为,可认定为立案前的任意性调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本案中的抽血鉴定行为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醉驾事实以决定是否启动立案,因此不存在先侦查、后立案的程序问题。
【命中统计】超纲题。但是,刑诉最后一套模拟卷完美命中几乎是原题,包括案例和设问,都基本一致,模拟卷设问为“本案中,民警在查处酒驾的过程中,未经刑事立案把行为人带至特定场所进行血样取证,是否存在“先侦查、后立案”的程序违法嫌疑?”
【本题评析】难题。超纲题。
一如命中统计所述,我们的刑诉最后一套模拟卷几乎是对原题进行了命中,包括题目模型(几乎一致),包括设问形式和答案本身(几乎一致)
作为超纲题,本身难度是比较大的,但从华政法综诉讼法历年真题来看,此类超纲题并非无解,因为,如答案所述,只要点出抽血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或者点出其为行政强制或者点出其是收集证据的必要手段和立案的必要前提,即可得到多数分数。
本题其实来源于“上海检察”公众号2025年11月9日推文“75号咖啡丨醉与证: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其中所涉案例和探讨和本题很相似。另外,2023年12月2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对本案所涉内容有相关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以上规则(精讲笔记279页),或许也是本题出题的一个来源。
(2)不可以。理由如下:
①刑事诉讼的鉴定意见是指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或技术问题,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给出的结论性意见。(或回答鉴定是以侦查机关为主体的侦查行为,核心在于启动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或回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③“重新鉴定”申请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启动。血液鉴定作为醉酒驾驶的决定性证据,由于其证据的特殊性,在重新鉴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侦查机关对血液的保存期限为3个月,对于只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来说,有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距案发已经4至5个月,因此当醉驾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时,血液样本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二是血液抽取量有限。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首次血液鉴定时,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够支持作两次血液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每个阶段都提出重新鉴定,案发当时抽取的血液量将会消耗完毕或达不到重新鉴定量的要求。三是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不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或中和等情况。因此会出现第一次血液鉴定时,达到醉驾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鉴定的结果往往低于首次鉴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鉴定的时候,达不到醉驾标准。
基于上述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新鉴定,如确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只能以一次为限。
④本案中,若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仅能作为一般的书证使用)
【命中统计】超纲题。
【本题评析】难题。超纲题。
本题的难度相对于前一问其实更为突出,考点很细致,而且明显超出考纲范围,不建议考生过多补充学习,因为,本题其实依然可以适当“灵活答题”:如答案所示,只要回答出鉴定的启动主体的特定性或酒驾证据固定的时效性或重新鉴定的特殊性等内容,言之成理,一般都能得分。
(3)有权管辖,理由如下:
①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②本案中,嫌疑人的醉驾行为由D区持续至E区,E区也是犯罪地之一,因此E区公安机关有权管辖。
【命中统计】超纲题(或不超纲)。本题有一定争议。详见下述。
【本题评析】难题。基于本题超纲与否可以设置2类答案或思路,如果按照“没有超纲”的逻辑答题,本题亦可以获得不错的分数!
本第三小问的较为特殊,且此类特殊,是最近几年法综诉讼法一直都存在的问题:表意不明或有一定的可讨论性。
当前考生回忆真题的题目表述存在细节出入,可能导致不同结论,核心区别在于E区警察有无跨区执法:
①由于本题的原始案例中明确表示,被告人系“行驶至本区(嘉定区)”后被嘉定区民警抓获,因此参考答案按照并未跨区执法进行编写,原始案例见“上海检察”公众号2025年11月9日推文“75号咖啡丨醉与证: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②若将题目表述理解为,E区警察在D区设卡检查,那么E区公安机关原则上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在于:此时E区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因此E区公安机关原则上无权管辖;且本案并未提及上级公安机关指定E区公安机关管辖的相关内容,因此也不存在后者因指定管辖获得管辖权的情形。
最后总结来说:我们法综诉讼法最近几年一直都出现难题、超纲题,如2025届的法综刑诉超纲题被我们的冲刺笔记完美命中的情况毕竟本身也代表了一定的运气成分,苛求命中每一年的超纲题此点确实难以预估,乃至于,考生很难通过所谓的补充复习来弥补,我们的建议是,考生依然应以基础知识点为复习导向,适当补充我们的冲刺、增补等资源中的补充内容拓展复习,即可,没有必要且不应过于拓展所谓的复习范畴!
七、经济法(30分)
12、法条分析题(15分)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问题:内幕交易、知情人的概念和立法的目。
【参考答案】
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内幕人员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证券法规定必须作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信息。
本条是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立法目的:内幕交易几乎与证券交易同时产生,虽然是最古老、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但早期并未受到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制,因为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靠投资者自律。在信息公开的理念之下,公开信息是所有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依据,只有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才风险自负、盈亏自担。市场上的某些主体因为其特殊的职位、职业优势可以比公众提早获得内幕信息,如果允许这些主体利用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是不公平的,不仅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破坏投资者获取信息平等交易的机会),违反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因此,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都将其列为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之一。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405页完美命中(立法目的需要自行编写),冲刺笔记305页完美命中(立法目的需要自行编写)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多数分数,但是,立法目的需要考生自行编写。以上参考答案,除了立法目的,其他均为笔记原文摘抄,一字未改!
2026届是法综经济法大纲大改的第一年,新大纲加入了“商法”的内容,导致我们经济法的考试范围和复习范围极大的增加,反映在考题中,就是2026届考查了2题商法的知识点,但是,其实考察的都是常规的、基础的、简单的题目,一如本题,内幕交易从来都是证券法的基础知识点和重要知识点,从本题设问来看,非常简单,且分值庞大,说明,只需考生“点到即止”地表述即可得到非常多的分数,从这个角度来说,性价比极高。
另外,本题的设问其实含有2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设问非常简单,一般来说,简单回答即可得到非常多的分数,第二个层次的设为则完全开放,只要言之成理,一般都可以得分。
但是,本题毕竟是超出华政法综经济法十几年来的考察范围进行了考察,很多同学面临新经济法的考纲范围无所适从乃至于忽略复习,就会导致本题的失分,就非常可惜。所以,本题综合难度是中等难度题,难点主要在于需要考生在那么多知识点的范围内进行全面复习方能应对。
13、案例分析题(15分)
甲持有A公司10%股份……要求查看其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被拒绝。理由是……。请根据公司法规则,回答以下问题:
(1)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
(2)结合案例阐述知情权。
【参考答案】
(1)B公司的理由一不能成立,理由二可以成立。
首先,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故,甲享有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知情权,但是,受到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限制。
其次,公司法第57条第5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即,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全资子公司B相关材料,所以,理由一不能成立,即,B公司不能以甲并非其股东为由拒绝甲之知情权行使。
但是,据司法解释四规定,前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范围包括: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B公司以甲持股的C公司与B公司是竞争关系为由是可以拒绝甲之知情权行使的。
(2)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公司法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57条第1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57条第3款:(新公司法新增)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法第57条第4款:(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57条第5款: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②就本案而言,甲有权公司法第5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查阅、复制A公司和B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且有权查阅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若被B拒绝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甲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知情权的行使。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377页完美命中,冲刺笔记290页完美命中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震川笔记完美命中,抄上基本就是多数分数。以上参考答案,除了个别分析类的字词外,其他多数内容均为笔记原文摘抄!
如前所述,法综经济法考商法,本身就是经济法的一大变革,但2026届的考题无疑更是要在此基础上做一些突破,因为它不仅考察了商法,而且连考2题,甚至考了案例,又甚至考了细节性的知识点案例(非背诵型案例),这的确增加了我们法综经济法的复习和答题难度。
但是,本题和上一题,其实都是在寻求一定难度下的“送分”,比如,本题,第一问固然难,尤其是写出相近的、规范的分析是不容易的,但第二问却又送分,再如,上一题,两小问要么“小题大分”容易得分,要么开放式设问容易得分,所以,编者认为,只要考生以基础知识点为核心复习内容,尽量不要轻易舍弃知识点,一样能应对当前法综经济法的复习和得分。
以上就是全部的法综2026届真题解析和质量统计,如上分析,仅为编者个人观点,主要作为答题技巧参考使用,实际批卷当以华政官方为准。
考研加油哦!
震川考研,专注华政考研第 1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