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知识点:物权编高频考点(二)——所有权与用益物权(附真题详解)
物权编的核心考点——所有权(共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这两部分在法考中每年均有涉及,尤其是共有份额的处分、居住权的设立规则,属于近年的考查热点。
第一部分:所有权——共有考点7:按份共有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298-309条):
内部关系: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份额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外部关系: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对外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额分担。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根据司法解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行使,逾期视为放弃。
真题实战(2021年法考客观题·回忆版):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50%、30%、20%。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乙主张优先购买权,丙未作表示。甲与丁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丁的购买权
B. 甲与丁的转让合同无效
C. 乙有权主张甲与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D. 丁已经取得该份额的所有权
解题步骤:
按份共有人甲转让其份额,乙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不能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甲与丁的转让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甲处分自己份额是有权处分),B错误。
丁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取得该份额的所有权。乙的优先购买权因未及时行使(题目未提及乙在15日内主张),不能对抗已完成登记的丁。A、C错误。
丁取得所有权后,乙只能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D正确。
易错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不能对抗已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且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丧失。
考点8:共同共有的认定与处分
核心规则: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等)产生。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真题实战(2018年法考回忆题):
甲与乙系夫妻,共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对甲、乙的夫妻关系不知情。乙发现后,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解题步骤:
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甲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①丙受让时善意(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②合理价格;③已办理登记。
题目未交代是否合理价格,但丙对夫妻关系不知情,一般可认定善意。若丙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登记,则丙善意取得所有权。
乙不能直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本身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能向甲请求赔偿。
结论:丙可能善意取得,乙无权要求返还(具体视丙是否满足善意取得要件)。
易错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第三人信赖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可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须全体同意,但登记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部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9: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定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271-287条):
专有部分:业主享有所有权,可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如自家房屋内部空间)。
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电梯、外墙、屋顶、公共绿地、走廊等)。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如不能因为不使用电梯就不交电梯维修费)。
常见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个人的除外)、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屋顶、外墙等。
真题实战(2017年卷三第8题·改编):
某小区业主甲将其位于一楼的房屋改造成餐馆,在房屋外墙上安装了大型排烟管道,该管道延伸至二楼以上。二楼业主乙认为排烟管道影响其采光和通风,要求甲拆除。甲辩称外墙属于共有部分,自己有权使用。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解题步骤:
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但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甲安装排烟管道虽使用共有部分,但若对乙的采光、通风造成实质影响,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272条,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结论:甲的主张不成立,应当拆除或整改。
易错点:共有部分≠可以随意使用。使用共有部分须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且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结构。
考点10: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
核心规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行使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年内)。
真题实战:
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一项决定: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对外收费。业主甲认为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但未在1年内起诉。1年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题步骤:
业主大会将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根据《民法典》第278条,须由业主共同决定(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中双四分之三同意)。
即使表决程序合法,甲作为受侵害业主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行使期间为1年。
甲超过1年未起诉,撤销权消灭,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结论:驳回诉讼请求。
易错点:业主撤销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逾期丧失;但若决定本身违法(如违反强制性规定),则自始无效,不受1年限制。
第三部分:用益物权考点11: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330-343条):
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托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期限: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真题实战:
甲将承包的10亩耕地经营权以出租方式流转给乙,期限10年,双方未办理登记。乙在该耕地上种植果树。后甲又将该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丙,并办理了登记,丙不知乙的存在。问:谁有权在该土地上种植?
解题步骤:
甲将经营权流转给乙,期限10年,虽未登记,但流转合同有效,乙取得土地经营权(物权性质)。
甲又将经营权流转给丙,且办理了登记,丙善意取得登记的土地经营权。
因乙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丙的登记权利优先于乙的未登记权利。
结论:丙有权种植,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易错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可登记,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2:居住权——新增考点(★高频)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366-371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方式:书面合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真题实战(2022年法考回忆题):
甲将一套房屋赠与儿子乙,但甲要求保留居住权,双方签订了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要求甲搬离。问:丙能否要求甲搬离?
解题步骤:
甲享有登记的居住权,该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具有对世效力。
乙出售房屋时,甲的权利已经登记,丙应当知道(或能够查询到)该权利负担。
居住权不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消灭,丙作为买受人须承受该权利负担。
结论:丙不能要求甲搬离,甲有权继续居住。
易错点:居住权登记设立,一经登记,对任何买受人均有约束力。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但可约定有偿设立。
考点13:地役权——约定与登记对抗
核心规则(《民法典》第372-385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关系:法定、无偿、必要(如排水、通行)。
地役权:约定、通常有偿、任意(如眺望、不建高层)。
真题实战:
甲为方便车辆出入,与邻居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支付5万元,乙在其土地上为甲设定通行地役权。双方未办理登记。后乙将土地卖给丙,丙不知地役权存在,办理了过户登记。甲要求丙允许其通行。问:甲是否有权通行?
解题步骤:
甲与乙的地役权合同有效,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已办理土地过户登记,属于善意第三人。
因此,甲不能对丙主张地役权,无权要求通行。
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结论:甲无权通行。
易错点:地役权设立采取“合同生效+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速查表
制度 |
设立方式 |
登记效力 |
特殊规则 |
|---|---|---|---|
按份共有 |
约定或法定 |
— |
三分之二处分;优先购买权15日 |
共同共有 |
基于共同关系 |
— |
全体一致同意 |
居住权 |
书面合同+登记 |
登记设立 |
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 |
地役权 |
书面合同 |
登记对抗 |
与相邻关系区分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合同 |
流转5年以上可登记对抗 |
三权分置 |
共有部分重点掌握:按份共有的份额处分规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共同共有处分须全体同意。
居住权是新法重点: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这些易错点务必牢记。
区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定最低限度的容忍,地役权是约定额外利益。
关注不动产登记效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和对抗制度的基础。
总结:所有权部分核心在于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用益物权部分近年来考查重点集中在居住权和土地经营权。下一期我们将进入物权编的最后一部分——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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