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暑期已至,各类校外培训、夏令营、研学等相关需求进入高峰期。为规范暑期培训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双减”政策等相关规定,现就暑期培训机构广告发布作如下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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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正确宣传导向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严禁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不得含有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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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守内容合规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禁止保证性承诺。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禁止宣传考试机构或人员参与。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禁止利用单位或个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禁止虚假宣传。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吹嘘机构实力、编造虚假用户评价;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
(五)其他禁止性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和情形。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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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双减”政策要求
根据“双减”及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要求,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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