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有民办学校向笔者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时,不仅要求提供学校的财务资料,还要求一并提供学校的举办者公司的财务资料。该学校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质疑该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举办者公司提供其财务资料。对此问题,不止该咨询学校有质疑,笔者也认为确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
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范围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可查看到北京市教委的行政权力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
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同样可以看到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内容与北京市教委的行政权力清单是一致的。
由此不难得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具有法定的行政检查的权力,是教育行业法定的行政检查主体之一,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与此同时,参考《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中对于行政检查的定义,我们可以知悉行政检查的内涵。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据此可知,行政检查主要是检查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否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依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以下几点:
01
教育行政部门最主要的监督和管理对象就是学校,且行政检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具备的法定行政权力内容,自然可以对民办学校自身开展行政检查。
02
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监督和管理,仅限于建立举办者信用制度和公开举办者的审批信息。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两项内容更准确地说,规定的是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审批机关的管理义务和管理职责,所规范的主体是审批机关,而不是举办者自身。
基于以上规定和相关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实施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自身进行行政检查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力要求举办者履行配合行政检查的义务。
更何况举办者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情况下,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并不是公司法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的财务情况属于公司内部重要资料,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主体也不能随意要求其提供公司内部资料。
结语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依据该文件精神,再次回顾本文开篇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该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有“乱检查” 之嫌 。
在此,笔者也恳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以共同维护公平法治的社会环境。
文源 | 丰乐法苑(202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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