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精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与培训机构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就2026年春季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二、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通过官网、办学场所、公示栏等多种途径,主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含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禁止其他各类违规收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学平险)、强制办理通信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器材等商品;严禁跨学期(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定价并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关联培训、等级考试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借竞赛推销商品或转嫁成本。
四、严格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设有食堂的学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学生伙食费应据实结算,严禁擅自提高餐费标准、在代收餐费中加价,以及通过采购管理等环节违规牟利,损害学生利益。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家长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稿源:价竞科 李玉
一审:价竞科
二审:应急科
三审:刘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