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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回忆版题目+答案解析
一、理论法(论述题)题目材料:
材料一: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材料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法治思想。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原创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思想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求是》2022年12月)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谈谈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答题要求: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参考答案(胡震老师版):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正如材料二所言,法治思想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深入学习和贯彻法治思想,要求在实践中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和理念。
材料一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具体而言:传承“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法治建设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传承“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传承“重和谐、求无讼”的治国理念,通过多元化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典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总之,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刑事诉讼法
案情摘要:
郑某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王某,撞倒执勤交警。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对郑某提起公诉。郑某承认危险驾驶,但辩称撞倒交警系过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王某称二人仅喝两瓶啤酒。辩护人提出:交警采血时使用含乙醇的酒精消毒,违反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实验,证明消毒方式不影响检测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郑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构成妨害公务罪。
郑某上诉后,上级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补充抗诉。
问题:
1.对郑某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行政处罚中的证言和处罚依据,能否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3.血液检材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本案侦查实验是否适当?
5.如何审查证人证言?
6.对抗诉期满后补充抗诉的两种观点(不能超期限/可以补充),谈谈理解。
参考答案(杨雄老师版):
1.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犯罪嫌疑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郑某对危险驾驶罪认罪,对妨害公务罪不认罪,故全案不适用该制度。
2.行政处罚材料的使用:(1)可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社会危险性的参考;(2)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与本案无直接关联;(3)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反映行为人一贯表现。血液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依据《高法解释》第98条,样本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本案血液样本被乙醇污染,不符合鉴定条件。侦查实验不适当。侦查实验需在相同条件下模拟,本案血液样本已污染,实验条件与案发时不一致,无法验证事实。证人证言审查需综合判断:包括证言是否直接感知、证人作证能力、与案件利害关系、询问程序合法性、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等。
3.补充抗诉不合理:(1)抗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补充违反程序;(2)补充抗诉侵害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破坏控辩平等;(3)上级检察院可通过支持、撤回或指令抗诉监督下级,而非直接补充抗诉。
三、刑法
案情摘要:
事实一:钱某明知赵某实施网络诈骗,将银行卡交其使用,后担心处罚取回卡,但赵某已告知被害人卡信息。钱某账户收到18万元后占为己有。
事实二:赵某指使李某、周某绑架钱某之子钱小小,索要18万元。钱某报警,36小时后钱小小被找回(重伤)。赵某、周某对重伤不知情,系李某行为所致。
事实三:赵某逃至外地,携带管制工具抢夺刘某财物(价值9000元),刘某追捕时被赵某捅伤。
事实四:赵某、李某、周某投案,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赵某辩称诈骗未遂。
参考答案(考点归纳):
1.钱某行为定性:构成诈骗罪帮助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者竞合。钱某要回卡未切断因果关系,不成立中止,属犯罪既遂。
2.赵某索债行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控制钱小小,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仅成立非法拘禁罪。
3.李某致重伤的责任:拘禁中过失致重伤,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4.赵某抢夺伤人行为:观点一: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为抢劫罪,后续伤人系独立伤害行为,数罪并罚;观点二: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致人重伤属结果加重犯。自首认定: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可认定自首,未供述部分不成立自首。
四、民商事法律综合(民法+民诉)
案情摘要:
安康公司与友谊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5年)及设备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友谊公司以设备抵押向阳光银行借款。后因知识产权纠纷,安康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扣留设备。友谊公司提出仲裁协议异议,法院驳回后审理侵权诉讼。二审由原审法官独任审理。
问题:
1.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利息?
2.安康公司扣留财产及取回厂房是否合法?
3.安康公司对友谊公司可主张何种权利?4.友谊公司对安康公司可主张何种权利?5.阳光银行抵押权何时设立?能否对设备行使抵押权?
6.法院应否准许诉前保全?
7.代码鉴定的专业人员及程序?
8.仲裁委与法院驳回裁定是否正确?
9.二审审判形式及法官选任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崔崔老师版):
1.无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对同类债务均到期且未指定履行顺序的,优先清偿无担保债务。本案租金债务无担保,友谊公司已支付租金,未违约。
2.仅对自有设备有取回权:对出卖的设备,依《民法典》第642条,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可取回;对他人财产无留置权,因非合法占有;取回需协商或诉请法院,不得暴力取回。
3.安康公司可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或优先受偿:依《民法典》第634条,买受人迟付价款超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或要求全额付款,并参照担保物权程序拍卖设备。
4.友谊公司可主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出租人无故扣厂造成经营损失,应恢复租赁并赔偿。
5.抵押权设立与行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民法典》第403条);对数控机床:若安康公司解除合同,设备非抵押物;若未解除,阳光银行抵押权次于安康公司价款优先权(《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6.不应支持诉前保全:设备已由安康公司控制,无紧急情况,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104条。
7.鉴定程序: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申请,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司法鉴定:法院释明后当事人申请,预交费用,协商或指定鉴定人,鉴定前需质证材料。
8.仲裁委与法院裁定正确:仲裁协议仅约束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受限;法院对侵权诉讼有管辖权。
9.二审程序违法:二审独任审理需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法》第41条);原审法官不得参与二审(《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解释》第3条)。
五、商法
案情摘要:
甲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批准。法定代表人G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与买卖合同。G辞任董事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登记。C转让股权违反章程约定,但章程未登记。
问题:
1.担保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2.买卖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效?
3.G辞任董事后是否需履职?
4.法定代表人变更需G配合吗?
5.C与E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6.甲公司能否以违反章程主张C与丁的转让无效?
参考答案:
1.担保合同无效:G越权代表,相对人乙公司未审查董事会决议,非善意(《民法典》第504条)。
2.买卖合同无效:D作为股东应知章程规定,G越权签订合同,D非善意相对人。
3.G辞任后需分情况判断:若董事会人数仍合法定要求,则无需履职;否则需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4.变更登记无需G配合:公司可凭股东会决议直接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可强制办理。
5.C与E转让有效:内部转让无需优先购买权,章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6.对丁的转让不得主张无效:丁不知章程规定,善意受让股权受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
六、行政法
案情摘要:
应急管理局因公司无证焊接责令临时停业,后作出行政处罚(停业、罚款7万元)。公司未申诉,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决定。
问题:
1.责令临时停业属何种行为?
2.复议后被告是谁?
3.省厅文件制定程序?
4.复议中如何听取意见?
5.现场处理措施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属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的临时性限制,非终局制裁。
2.共同被告:应急管理局和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法》第26条)。
3.文件制定程序:规章: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布备案。
4.听取意见程序:可当面、视频、电话听取,需2名以上人员,重大案件需听证。
5.措施合法性分阶段判断:临时停业若未履行告知、笔录等程序,则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已保障申诉权。